鄂人[2008]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和中央在鄂有关单位:

根据近年来丧葬收费标准不断提高和城乡居民生活费支出不断增加等实际情况,为减轻职工遗属的经济负担,经研究,将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标准由原来的1500元调整为5000元,从2008年元月1日起执行。所需费用仍从原经费渠道支出。有关支出办法和支出项目仍按鄂人险[1997]10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湖北省人事厅  湖北省财政厅

二○○八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