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人函[2001]81号)

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离休干部被判处刑事处罚缓刑期满后,如何确定待遇的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人事部人函[1999]177号文“凡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的,都不能再享受离休待遇和办理离休手续”的规定,离休干部在被判处刑事处罚缓刑期满后,不能再享受离休待遇。其生活待遇,可接受行政开除处分人员撤销三个以上职务等级,降低一级级别工资和三档职务工资后重新核定退休费,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