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人部发[2006]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监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监察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
公务员法颁布实施前,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纪律进行处分的依据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57年10月23日批准、国务院1957年10月26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施行后,《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被同时废止。因此,目前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纪律如何给予处分缺少法律依据。经人事部、监察部研究,现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纪律的处分问题通知如下:
在国务院对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专门管理规定出台前,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纪律的处分办法,参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待国务院对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专门管理规定出台后,再适用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