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人〔2016〕9号

  校内各单位:

   《黄冈师范学院考勤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6月3日第15次校长办公会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6月3日

 

 

                                                                       黄冈师范学院考勤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全校教职工岗位责任意识,严肃劳动纪律,加强考勤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及各项工作的有序高效进行,依据《关于全省国家公务员病、事假及病、事假期间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鄂人险〔1998〕108号)、《省人社厅关于其它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鄂人社发〔2012〕56号)、《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29号)、《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等文件精神,现对学校教职工的考勤管理办法作出修订,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编在册在岗(含人事代理人员等)教职工和劳动合同制人员。

   一、考勤范围

1.管理岗位、非专任教师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人员实行坐班制度,按法定工作日进行考勤。特殊情况按各单位的安排进行考勤。

2.“双肩挑”人员,除教学工作时间外,其余工作时间实行坐班制,考勤办法与坐班制人员相同。

3.专任教师,按下列应到校时间进行考勤:

(1)教学计划规定的授课(含辅导、实验)时间;
    (2)学校规定的政治、业务学习时间;
    (3)学校、学院会议等集体活动时间;
   4.从事科研工作、外出调研、实习或进修的教师,按规定的工作任务进行考勤。

   二、请假类别及规定

   1.事假

   教职工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之外,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本人工作时间办理个人事务的,可请事假。教职工请假连续3个工作日以内的,由单位负责人审批,送人事处备案;3个工作日以上,15个工作日以内的由单位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15个工作日以上的应经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送人事处报请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2.公假

遇下列情况,经所在部门领导同意,可按公假考勤。

(1)凭医院证明,单位批准,教职工确需陪床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爱人、子女),可根据病人家属人员的实际情况,确定公假时间,但一般不应超过3天;
    (2)参加子女中小学家长会及办理幼儿园入园手续,可视情况给予公假;

    (3)学校组织的教职工体检、育龄女职工进行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普查身体的,一次不超过1天;
    (4)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一周岁以内的婴儿哺乳,每天1小时。

   3.病假

   教职工因病经医疗机构诊断需要住院治疗或经医生证明需要休息的,准予请病假。请病假需持地市级三甲或县级二甲及以上医院病历、病情证明及用药清单底联,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交人事处审批,人事处核实并批准病假时间。

   4.生育假、护理假

对符合计划生育条例的女教职工,视不同情况给予产假:

   (1)女职工产假为12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配偶护理假15天。

   (2)怀孕流产的,给予一定时间的流产假期。怀孕不足4个月流产的,15-30天产假;怀孕4个月及以上的,给予42天产假。

   (3)产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5.婚假、丧假

   教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时,所在单位领导可以批准3天婚、丧假;赴外地奔丧的,适当延长在途时间。

   三、旷工、迟到及早退

   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离工作岗位者;请假期满不续假或续假未准,逾期不归者;已查明请假理由确系伪造者;不服从组织安排,经教育仍不按期到岗上班者,均视为旷工。

   上班时间后10分钟以上到岗者视为迟到;下班时间前10分钟以上离岗者视为早退。

春冬季上班时间:上午8:00-11:40;下午2:00-5:30

夏秋季上班时间:上午7:40-11:20;下午2:30-6:00

   四、各类假期基本工资、绩效工资计发标准

   1.事假

   (1)基本工资计发标准:教职工请事假,一年内累计最多不得超过十五天。十五天(含)以内,不扣发基本工资(含工资性津补贴,下同);超过十五天,按超过的工作日数扣发基本工资,日扣发标准为月基本工资发放标准除以21.75天(下同)。

   (2)基础性绩效工资计发标准:十五天(含)以内,不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超过十五天,按超过的工作日数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日扣发标准为月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除以21.75天(下同)。

   (3)奖励性绩效工资计发标准:事假期间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工作日数100%扣除。

   2.公假

   公假期间不扣除月基本工资及绩效工资。

   3.病假

   休病假的教职工,视不同情况享受不同的工资津贴及绩效工资:

   (1)基本工资计发标准: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病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月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月工资全额发给。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月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月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月工资的80%;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月工资的90%。获得国家、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获一等功且保持荣誉称号的,以及省以上突出贡献专家,病假期间月工资可少扣10%。

   (2)基础性绩效工资计发标准:经批准休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90%发放;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70%发放。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获得国家、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获一等功且保持荣誉称号的,以及省以上突出贡献专家,病假期间的基础性绩效工资,6个月以内的全额发放,超过6个月的按90%发放。

   (3)奖励性绩效工资计发标准:3天至15天(含)扣除病假期间奖励性绩效工资的70%;16天至6个月(含),扣除病假期间奖励性绩效工资的90%;超过6个月,不发放病假期间奖励性绩效工资。

   4.生育假、护理假

   符合计划生育条例的女教职工生育假及配偶护理假期间,月基本工资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生育假、护理假期间,扣除奖励性绩效工资的70%。

   5.婚假、丧假

   婚、丧假期间的月基本工资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工作日数扣发70%。

   6.旷工、迟到及早退

   (1)旷工期间的月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及奖励性绩效工资100%扣发。累计达7天(含)的,扣发1个月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连续旷工15天,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正式教职工视为自动离职并予以辞退,非正式编制人员视为解除劳动合同。

   (2)迟到、早退者,均扣发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迟到、早退按次数计算,迟到、早退1次扣发月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达到3次者按旷工一天处理。

   7.其他

   教职工经批准的休假、安排轮休期间,不扣发基本工资及绩效工资。

   五、考勤办法及要求

   1.以学院、处(办、部、馆)为单位考勤。各中层单位考勤工作由部门行政负责人负责,并指定专门考勤员作为直接责任人进行考勤记录和统计。凡因考勤工作不到位造成学校损失(如未报、未如实或未及时反映脱岗职工考勤情况,造成学校误发脱岗人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无法追回的),学校将从所在单位奖励性绩效总量扣回相关费用,并对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进行经济处罚。

   2.各考勤单位于每月5号前,将上月考勤统计表连同各种缺勤证明一并汇总,经负责考勤的中层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送人事处备案,同时单位注意留存备查。
   3.考勤工作必须做到准确无误,考勤情况将作为审定发放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补贴和转正、晋级、年度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4.学校将不定期抽查各单位考勤情况,鼓励对考勤作假者进行举报。
   5.各单位要经常检查考勤制度执行情况,发现违纪问题,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校。对考勤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隐情不报、或放任不管等情况,学校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经查证属实者,扣发行政领导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当月奖励绩效工资10%。
   6.各单位应参照学校考勤管理办法,依据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考勤实施细则。

   六、本补充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如与本规定不符者,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