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科学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建设高素质的人才队伍,提高事业单位效能,促进公共服务发展,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14〕30号)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函〔2015〕919号)精神,现就做好我校2015年度考核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范围
我校2015年纳入岗位管理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均纳入本年度考核范围。
校领导、各行政机关及直属单位、教学学院副处级以上干部(含调研员)的工作考核办法及标准由组织部另行制订。
二、组织实施
学校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
考核工作以党总支为单位组织实施。各党总支均应成立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牵头、群众代表参加的考核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5-7人组成(1人兼任材料员),其中群众代表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三、考核基本内容
2015年度考核分为工作考核、职称考核两部分。
(一)工作考核
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以服务对象评价和群众评议为基础,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全面考核。重点以岗位职责、聘期任务、年度工作目标为依据科学评价工作实绩,突出“人与事”的考量;同时也要与单位相同相近岗位人员实行考核对比,兼顾“人与人”的比较。
教师考核内容见《黄冈师范学院教师职务职责规范》,党政管理人员考核内容与标准见《黄冈师范学院党政管理人员考核内容与标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审核批准在两类岗位任职的,应按“双岗双责”要求进行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等次的确定,要坚持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群众评议、注重实绩、全面准确的原则。要慎重确定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次人员。
年度考核中,优秀等次的确定要兼顾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三类岗位人员,适当突出主序列岗位。
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有一定政治、业务素质,能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基本适应工作要求,完成工作任务一般;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二)职称考核
职称考核主要依据各专业技术岗位的职责,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履行专业技术职务的情况和实绩。职称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专任教师岗位、其它专技岗位、双肩挑岗位人员参加职称考核。
(三)优秀等次的比例
各总支工作考核优秀比例不超过20%,职称考核优秀比例不超过18%,具体指标见附件2。副处级及以上干部工作考核优秀的具体指标由组织部确定。
四、考核程序
为进一步规范考核程序,工作人员考核要按照自述自评、单位人员互评、主管领导点评、考核工作小组综合评价并拟定考核等次、单位负责人集体审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等程序,确定考核等次,并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被考核人。考核结果应报主管部门、政府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具体程序如下:
(一)各总支成立考核工作小组。各总支成立本单位考核工作小组,制订考核标准和实施细则,报人事处备案。
(二)自述自评。各考核工作小组组织教职工集中述职汇报。经学校批准同意外出进修学习的人员,如无法参加集中述职,可将述职内容书面材料委托考核工作小组成员代为述职。有条件的学院可将教师的教学工作完成情况、教学成果、科研成果予以公开展示。
所有教职工必须填写《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以下简称《考核表》),教师还须同时填写《黄冈师范学院教师教学、科研工作登记表》(以下简称《教学、科研登记表》)。个人总结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查并签署明确意见,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个人总结由分管(联系)领导审核并签字。教师《教学、科研登记表》由教研室主任和学院负责人核实签名。
(三)单位人员互评。各考核工作小组组织教职工进行民主测评打分和评议。民主测评得分中,群众测评分占总分的60%。
(四)主管领导点评。各单位工作人员(含教师)由本单位负责人点评,各单位负责人由分管校领导点评。
(五)考核工作小组综合评价并拟定考核等次。各考核工作小组对教职工进行民主测评打分和评议,测评分占总分的40%。各考核工作小组根据民主测评的最终得分确定工作人员考核等次,并由材料员填入《考核表》的“单位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意见”栏中。
(六)各总支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被考核人。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复核;如无异议,应在《考核表》上“本人意见”栏中填写本人的明确意见并签名。
(七)单位负责人集体审定。人事处收集汇总考核结果,报学校党委审批。
(八)公示。年度考核结果在学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主管部门、政府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五、有关情况的处理
(一)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1.新进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按实际情况分类处理。
1)首次就业,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转正、定级、任职的参考依据;
2)非首次就业,本年度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累计不满全年工作日一半的(含试用期),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本年度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累计满全年工作日一半的(含试用期),由其现所在事业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入前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2.派出挂职锻炼的工作人员,在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挂职期不足全年工作日一半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挂职锻炼结束后的当年由挂职单位提供有关情况,由原单位考核并确定等次。
3.经学校批准派出学习培训和执行任务的工作人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和执行任务的表现确定等次。有关情况由学习培训和执行相关任务的所在单位提供。属于教师的,如果学习期间完成了额定的教学工作量,可参加优秀等次评定,其它外出学习人员不得评为优秀等次。请各单位务必通知在外脱产进修学习的人员参加考核并填写相关材料。
4.病假(因公负伤除外)、事假、非单位派出外出学习累计超过全年工作日一半的工作人员不参加考核。
5.未聘时间累计超过全年工作日一半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6.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按照规定补写评语、补定等次。
7.不参加年度考核或考核不确定等次的工作人员,其薪级工资不予晋升,绩效工资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本年度不计算为竞聘较高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
8.工作人员被确定不参加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9.2015年校内调整的工作人员,依据原单位提供的有关情况,由现所在单位考核并确定等次。
10.借用的工作人员,由借用单位考核确定等次。
11.2015年度退休人员免于考核,其中,2015年7月以后(含7月)退休人员在退休后无违法违纪行为的,需要填写《考核表》,确定为合格等次。
12.双肩挑人员除参加所在管理岗位的工作考核外,还应同时参加相关教学学院的教师系列的职称考核。
13.5人以下的单位,优秀等次指标实行累积,四舍五入计算。
14.退休人员,及因病假(因公负伤除外)、事假、非单位派出外出学习累计超过全年工作日一半的工作人员,即不在考核范围内的人员,不计入所在单位基数。
(二)受行政处分人员的考核问题
受行政处分工作人员在处分期内的年度考核等次,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令2012年第18号)执行。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
(三)受党纪处分人员的考核问题
受党纪处分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等次按照《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中央纪委、中组部、人事部组通字〔1998〕19号)执行。
1.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确定等次,但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合格;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3.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4.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5.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6.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不合格
1.受降低岗位等级行政处分的期间;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以及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处分的当年,考核确定为不合格。
2.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其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3.违反黄师院〔2003〕1号文件《关于严肃考试纪律,加强考风建设的若干规定》的。
4.旷工三天,旷教三节的,或出现严重教学事故而受到学校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
5.工作中严重失职,或屡出一般事故而无改进的。
6.弄虚作假,谎报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7.对2014年度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本年度仍未达到合格要求的。
8.对于师德师风或教学质量存在较大问题、工作态度又极不认真的教师,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党政管理人员,工作考核结果要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职称考核结果要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1.受党内警告、行政警告处分的。
2.在公众场合打架、骂人、行为恶劣、影响较坏的。
3.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或集体活动达三次以上的。
4.工作能力差,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
5.不服从工作安排或工作不负责任的。
6.教师教学效果学生反映较差,多年无科研成果的。
六、考核结果效用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应作为岗位调整、工资调整、奖惩以及续订、解除聘用合同的依据。
(一)工作人员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且符合岗位条件要求的,具备竞聘晋升岗位等级的资格;聘期内两年及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竞聘晋升岗位等级的资格。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应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在下一年度不得晋升薪级工资,并按规定扣除其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上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本年度仍未达到合格要求的直接定为不合格。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聘用单位可以直接向较低等次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在下一年度不得晋升薪级工资,因受党纪政纪处分考核不合格的,绩效工资按《黄冈师范学院绩效工资实施暂行办法》执行。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调整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聘用单位有权按照规定的程序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事业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四)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的,按照国家规定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兑现奖励性绩效工资;优秀等次的,作为学校2015年度优秀工作者予以表彰,并发放奖金,标准另行规定。
(五)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核不合格者,其正常晋升年限延长一年。
七、纪律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把年度考核工作和治理“吃空饷”问题结合起来,组织“回头看”活动,对“吃空饷”问题及其他在编不在岗等人事管理不规范问题持续清理,及时整改,切实规范。要加强对人员及考核结果的公示环节管理,将工作人员信息、在岗情况、考核等次等信息进行公示,对群众反映的情况及时进行核实处理。
(一)考核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要求高,时间紧,关系到每个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考核工作任务。
(二)要坚持原则和标准,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防止“走过场”。不按规定组织实施的,要取消考核结果,并重新进行考核。
(三)严肃考核纪律,严禁在考核工作中拉帮结派和借考核之机对他人实施打击报复。
八、时间、材料要求
(一)考核时间:即日起至2016年1月21日。提交材料截止时间:2016年1月21日前。
(二)提交材料清单:
1.2016年度工作人员考核标准及考核工作实施细则;
2.考核工作小组成员名单;
3.《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A4纸张正反打印,务必用档案墨水填写);
4.《黄冈师范学院教师教学科研工作登记表》(A4纸张正反打印,务必用档案墨水填写);
5.《黄冈师范学院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积分排序表》(请同时将电子表格发送到人事处邮箱:renshi@hgnu.edu.cn)。《积分排序表》与《考核登记表》中填写的考核等次请务必保持一致。
以上表格以及相关材料均从人事处网页“资料下载”栏目/黄冈师范学院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中下载。
请各单位按规定时间提交材料。对逾期不交材料者,人事处、市人事局和省人社厅事业处将不负责对其考核结果进行审验,由此造成不能按时办理薪级工资晋级审批手续的,由当事人负责。
九、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