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为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在全社会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进一步激励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献身教育事业,吸引优秀人才投身教育事业,建设一支高素质教师队伍和教育管理干部队伍,促进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教育部决定于2009年教师节表彰“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

    根据《教育部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教人函[2009]9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评选推荐2009年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表彰人选的通知》(鄂人公奖[2009]16号)文件精神,我校可以评选推荐1名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为做好我校评选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推荐范围

    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参评对象为学校教育机构管理人员,但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担任厅局级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

    曾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人员一般不再参加评选,如确有新的突出贡献,可推荐参评,但要从严掌握。

    二、评选推荐条件

    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基本条件是: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求真务实,积极探索,锐意改革,开拓创新,出色履行岗位职责,勇于奉献,师德高尚,努力展现新时期教育工作者的光荣形象,从事教育工作五年以上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热爱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突出;

    2、在高等教育管理方面取得创造性的成果,且具有较高的科学价值或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3、在学校管理、服务和学校建设方面成绩突出。

    三、评选推荐名额与推荐要求

    2009年教育厅分配给我校评选推荐的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名额为1人。

    各单位在评选推荐中要坚持面向一线骨干,倾斜高学历、高职称、高水平的管理人员参评。

    四、评选推荐的方法与程序

    评选推荐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核申报方式进行。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上报学校人事处。经学校评审委员会评审,并报学校党委审定后,产生我校推荐人选,公示5天,之后上报省教育厅审核推荐。各单位在推荐人选时,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实事求是、宁缺勿滥的原则,充分发动和依靠广大教职工,民主评选、严格考核,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因被推荐人选为教育行政部门干部,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并征求纪检、监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见附件2)。

    五、奖励方式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由教育部印发表彰决定,颁发奖章、证书。

    六、申报材料和时间要求

    1、6月18日至6月23日下午5:00前各单位上报申报材料;

    2、6月25日上午由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3、6月26日上午由学校党委审定;

    4、6月26日至6月30日根据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5、6月30日上报推荐名单;

    6、7月1日至7月3日,省内评审,确定、上报推荐先进集体和人员名单。

    为保证推荐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单位务必于2009年6月22日下午5:00前将下列材料报送人事处:

    1、《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审批表》(其中先进事迹材料字数请严格控制在1500字以内(含标点符号));

    2、征求意见表。

    材料要求准确、生动、详实,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和时代感。

    上述材料均要求纸质文档一式四份,电子版请发至renshi@hgnu.edu.cn

    七、组织领导

    在2009年教师节表彰优秀教育工作者,既是隆重庆祝第二十五个教师节的重要活动之一,也体现了在新中国成立60周年之际中央对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关心关怀。为了做好此项评选推荐工作,学校将成立由教代会人事工作委员会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评审结果需提交党委审定后进行公示。学校人事处具体负责推荐上报的组织工作。

    联 系 人:张丽娜

    联系电话:0713-8621610

附件:

    1、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审批表.doc

    2、征求意见表.doc   

                                                       人 事 处

                                                   2009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