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发[1981]36号和学校相关规定,现将教职工探亲报销路费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1、探亲报销只限父母在外省的教职工,父母在本省的原则上不报销探亲路费。

2、未婚教职工一年报销一次,已婚教职工四年一次。

3、报销往返车船费开支标准:火车只报硬座;轮船报四等舱位;长途公汽凭据按实支报销;飞机票不得报销;报市内公汽小票,出租车费不得报销。

4、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予以报销。

5、报销程序:由本人据实填好票据(已婚教职工由单位负责人在票据上出具证明),找人事处程晓鹏副处长审核,由陈年友处长签批,在财务处报销。

6、请需要报销的教职工在3月10日内办理。

人 事 处

2006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