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组通 [2009]59 号
为营造有利于海外高层次紧缺人才来鄂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现对“百人计划”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以下简称“引进人才”)提供相应工作条件和特定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工作条件
(一)引进人才可担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点骨干企业、国有商业金融机构中级以上领导职务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引进人才因工作需要申请政府部门的科技、产业发展扶持等政府支持项目时,有关部门优先给予支持。
(三)引进人才担任我省重大项目负责人的,有权决定团队成员的聘任,所聘人员可采取协议工资制,不受引进单位现有编制、工资总额和科研经费成本比例限制。
(四)引进人才可参与省相关重要科研计划、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建设等方面的咨询论证、计划项目评估等工作。
(五)政府相关部门要列出专项,支持引进人才的工作。
1、省发改委在组织实施的高新技术产业化、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等专项中,优先支持人才引进单位承担的相关项目。
2、省科技厅的重大科技专项,应支持已引进人才的单位实施的创新项目。
3、省经委、省信息产业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等政府职能部门要为引进人才提供平台和项目。
二、经济待遇
(一)对引进的科技型创业人才,省财政一次性给予每人人民币100万元的补助;对引进的科研、经营管理、金融等方面的创新人才,省财政一次性给予每人人民币50万元的补助。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配套其他资金,用于改善引进人才的工作、生活条件。企业为引进人才配套的科研启动、安家、购房补贴等经费可以列入企业成本核算。
(二)引进的科技型创业人才研发的产品进行产业化、规模化生产时,省财政给予三年期内300万元贷款额度以内的贷款贴息补助。引进的创业人才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由落户园区联系并引导省内风险投资商进行创业风险投资。对引进人才创办企业生产的产品,要适时集中组织市场推介会,优先列入政府采购项目,引导相关企业支持购买。
(三)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可申请“湖北省重点产业创新团队”和“湖北省自主创新岗位”,享受相关资助待遇。
三、生活条件保障
(一)落户、居留和出入境
1、引进的中国国籍人才,可不受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限制,选择在湖北省内任一城市落户,其家属和未成年子女可一并随迁。公安机关应简化程序,优先办理。
2、引进的外国国籍人才,可凭省外国专家局出具的《外国专家证》,到公安部门申办5年以下多次入境有效签证或居留许可,既可由本人申请办理,也可由引进单位代办,其配偶和不满18周岁子女可享受同等待遇。
3、引进的外国国籍人才,符合《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安部门要向公安部申报《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本人愿意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可为其向公安部报批。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一同申请。
4、引进的中国国籍人才,可向湖北省公安机关申请换发、补发护照和往来港澳通行证。
(二)税收
1、引进人才来鄂时取得的省政府奖励或奖励性津贴,以及来鄂时取得的一次性补助,可视同国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引进人才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经有关部门认定,免征营业税。
3、引进人才在省内创办的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引进人才在省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引进人才来鄂创办的企业,凡属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因生产需要进口必要的自用设备和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由所在单位按国家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到主管海关办理进口免税手续。所需外汇,凭规定的有效证明和商业票据,报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到外汇指定银行购买。
6、引进人才来鄂创办的企业自行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后,财政税务部门优先予以落实出口退(免)税政策。
7、来华定居的海外高层次人才进口一辆自用的小汽车,可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8、海外高层次人才来鄂工作因科研、教学急需,需从境外进口少量科研教学用品,或申请进口合理数量的工作、生活自用物品,由海关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三)职称、薪酬
1、引进人才,可实施期权、股权等中长期激励。
2、引进人才的薪酬待遇,本着待遇从优的原则,参照引进人才回国前的收入水平,一并考虑为其支付住房(租房)补贴、子女教育补贴、配偶生活补贴等,协商确定其合理薪酬。
3、引进人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不受评聘时限和岗位职数的限制,按本人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湖北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文件的精神,实行特殊评审,优先评聘。若在非集中评审时间内的,可先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一年内如按评审程序通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任职时间可从单位聘任时间算起。
(四)配偶安置、子女入学
1、引进人才配偶一同来鄂并愿意就业的,所在园区和用人单位要妥善安排工作,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要协调解决。对暂时无法安排的,其人事档案免费挂靠当地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所在园区或用人单位可参照当地平均工资水平,以适当方式为其发放生活补贴。
2、引进人才随迁子女入托、入中小学,可以选择当地公办学校就读,由当地教育部门协调办理入学手续,免收择校择园费用。
3、引进人才的子女选择国际学校或当地公办学校国际班就读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办理入学手续。引进单位视情况可提供一定数量的子女教育补贴。
4、引进人才的子女参加中考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入学考试的,比照现行归侨子女降分录取政策执行;其外国籍子女报考国内高等院校的,按照招收外国留学生的有关规定优先录取。
(五)保险、医疗
1、引进人才及符合参保条件的配偶、子女,可以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对其中达到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向后延长缴费年限,直至达到15年。用人单位应为引进人才办理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在记入个人账户资金分配上给予重点倾斜。同时用人单位可以为引进人才购买商业保险。
2、引进人才在定点医院享受优先医疗服务,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发给专用医疗证,所需医疗资金通过现行医疗保障制度解决,未参保和医疗保险按规定不予支付的部分由用人单位和所在园区按有关规定予以解决。
(六)住房
引进人才来鄂工作的,用人单位为其租用不低于120平方米的住房,或根据市场行情提供相应租房补贴;引进人才愿意购买住房的,可参照当地居民购房政策,购买自用商品住房一套,用人单位可给予一定数量的购房补贴。
(七)提供窗口服务
湖北省人才中心设立引进人才服务窗口,为引进人才统一提供一站式服务(窗口服务实施细则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