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总则

    一、根据中日双方签订的日元贷款协议、日本国际协力银行(JBIC)特别账户程序及有关文件规定。为加强日元贷款特别账户财务管理,充分发挥贷款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制定本工作规程。

    二、本工作规程适用于日元贷款人才培养项目及人才培养项目以外的日元贷款项目人员培训部分。

第二部分 管理与实施机构

    三、财政部金融司负责指导和监督日元贷款项目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就贷款协议各项事宜组织并协调对外谈判磋商工作。

    四、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应成立日元贷款项目管理机构(以下称省级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的管理、实施和协调。省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一)对一类项目,代表同级政府作为借款人与中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简称进出口行)签订转贷协议并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并负责与项目实施部门签订日元贷款再转贷协议;对二类项目,由项目实施部门签订转贷协议,向进出口行出具还款保证书。

(二)对一类项目,负责管理日元贷款项目特别账户和项目还款准备金账户,并负责项目的还本付息工作;对二类项目,可委托项目实施部门做好上述工作。

(三)配合同级政府审计部门对项目进行年度审计。

(四)制定本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做好资产管理、会计核算、会计档案管理等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项目招标采购工作和人员交流审批工作等。

五、项目实施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设立专门的日元贷款项目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工作;协助省级财政部门做好日元贷款资金的使用、归还和具体财务核算工作。项目实施部门的职责为:

(一)对二类项目,代表同级政府作为借款人与进出口行签订转贷协议并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根据项目实施方式,按项目评估备忘录(M/D)金额与各子项目单位签订日元贷款再转贷协议。

(二)负责落实项目的配套资金;编制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和人员交流计划;并负责按计划组织招标采购和人员交流等实施工作,确保项目达到预期目的。

(三)定期对各子项目单位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其计划与财务活动。

(四)协助省级财政部门申请提款及制作财务报表;做好会计核算工作、会计档案及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五)接受并协助审计部门对项目进行审计等。

六、进出口行按贷款协议原条件与省级财政部门或项目实施部门签订转贷协议;审核提款申请,并向JBIC申请提款;负责转贷和对外还本付息等工作。

七、采购公司负责办理日元贷款项目招标采购业务;受省级财政部门委托,向进出口行提出提款申请。负责特别账户各提款阶段贷款资金支付和预测情况的统计,并负责向进出口行提出提款申请材料。

八、中国银行负责日元贷款特别账户的支付和结算工作,按月向进出口行、采购公司和省级财政部门发送特别账户对账单,按中国银行现行规定定期向省级财政部门发送特别账户存款利息清单。

第三部分 贷款的支付

九、贷款的支付采用“特别账户程序”.贷款协议签署后120天之内,省级财政部门或项目实施部门应与进出口行签订转贷协议,并及时签订有关再转贷协议。转贷协议签署后,省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国家关于开设外汇账户的规定,在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开设日元贷款特别账户,并同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业银行开设人员交流外汇账户(外汇现金账户)和还贷专户,项目实施部门应同时在当地商业银行开设人民币配套资金专户。

日元贷款特别帐户专用于从JBIC提取贷款资金;人员交流外汇账户专用于接受从特别账户划拨的人员交流资金和支付相关人员交流费用;还贷专户专用于偿还日元贷款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人民币配套资金专户专用于项目所需配套人民币资金。

对二类项目,日元贷款特别帐户、人员交流外汇帐户和还贷专户可由省级财政部门授权项目实施部门进行运作和管理。

十、中国银行应为省级财政部门出具《特别帐户开设证明》(见附件1),省级财政部门应立即通过进出口行提交JBIC北京代表处。

十一、省级财政部门应与采购公司签订《授权书》(见附件2),授权采购公司通过进出口行向JBIC提出请款申请,并委托采购公司作为商务代理,授权其使用中国银行特别账户资金支付合同款项。

十二、采购公司与中国银行签订《支款协议》(见附件3),双方按该协议的规定履行支付手续。

十三、特别帐户提款阶段分为:首期付款、续付款、返回列支三个阶段。首期付款金额一般为项目执行第一年3-4个月项目建设资金需求量,具体金额见有关贷款协议规定。进入续付款和返回列支阶段的具体时间和金额,应按《官方开发援助(ODA)贷款特别帐户程序》和有关M/D规定办理。

十四、申请提款时,省级财政部门应发文委托采购公司代理申请提款。省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贷款协议规定和特别账户程序,在首期付款阶段,附上《首期付款申请》(见附件4)和《用款计划表》(见附件5);在续付款和返回列支阶段,附上《续付款(返回列支)申请》(见附件6)和《用款计划表》。采购公司收到省级财政部门的上述材料并确认无误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交进出口行。

十五、进出口行收到采购公司的提款申请材料并审核无误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JBIC北京代表处,并同时将申请情况通报相关省级财政部门和采购公司。

十六、JBIC收到进出口行的提款申请材料并审核无误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入中国银行东京分行,并自拨款之日起开始计息。中国银行东京分行在1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汇入中国银行的相应特别账户。中国银行应在贷款到达特别账户2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省级财政部门、采购公司和进出口行.

当申请提款专用于人员交流费用时,省级财政部门可指示中国银行将特别账户上的该类日元贷款资金按其指令直接拨付到当地商业银行人员交流外汇帐户,专用于人员交流费用支出。

十七、贷款支付程序:

(一)在使用中国银行特别帐户资金执行土建、设备的合同支付时,依照特别账户外币合同支付流程(见附件7)进行。原则上外币合同应以国际竞争性招标(ICB)方式采购。若采用不同于贷款协议规定的方式进行采购时,应事前征得JBIC的同意.

(二)划拨到当地商业银行人员交流外汇账户的资金,依照特别账户无合同支付流程(见附件8)进行。

十八、续付款或返回列支原则上每个月只申请一次,每次申请时除报送有关申请外,还需附下列文件:

(一)支付一览表(土建、设备合同,填写附件9  JBIC-SSP – SOE1;人员交流,填写附件10 JBIC-SSP – SOE2,由项目实施部门编制)。

(二)特别账户对账单(见附件11,由中国银行编制)。

(三)用款计划表(见附件5,由项目实施部门编制)。

(四)分类明细表(见附件12和附件13,由各子项目单位编制,报项目实施部门按不同费用类别汇总)。

十九、贷款的支付类别和支付百分比,应按项目贷款协议、M/D规定进行,违反上述规定的请款不予受理。

(一)土建部分,在贷款协议规定的限额内,根据M/D约定的各个土建部分日元贷款限额(该限额不包括物价上涨因素),由特别账户支付。

(二)设备部分,在中日双方约定的采购清单且在贷款限额之内的,其外币部分的100%由特别账户支付。

(三)人员交流部分,在贷款协议规定的限额之内的,其外币部分的100%由人员交流外汇账户支付;

二十、贷款全部支付完毕前,每笔请款手续均按上述十四至十六的有关程序办理。支付完毕后,进出口行将向省级财政部门或项目实施部门发出还本确认书(二类项目抄送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或项目实施部门应于收到此确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盖章确认并退回一份。

二十一、采购公司应根据合同支付进度,与省级财政部门、项目实施部门协商安排申请提款计划,根据项目的建设和用款进度商定每次提款的金额和时间,并及时通知进出口行,避免贷款资金过早到账造成额外利息负担,或贷款资金未及时到账影响支付。当一次申请提款额过大时(超过首期付款),应提前1个月通知JBIC,并与JBIC协商具体分期提款等事项。

二十二、应尽可能减少采购清单的调整次数,每次调整应事先向JBIC北京代表处提出申请,报财政部金融司备案,获得JBIC同意后才能实施。

二十三、特别账户中的利息收益和日元贷款汇兑损益均需纳入该项目工程建设成本中统一核算。项目建成后,特别帐户中若有尚未使用的贷款,应退还JBIC。

二十四、省级财政部门、项目实施部门、采购公司、进出口行和中国银行应定期对帐目进行核对。             

第四部分 人员培训的形式和贷款支付标准

二十五、日本培训

(一)进修计划,各子项目单位负责按年度制订进修计划,报项目实施部门批准后,由项目实施部门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并通知各子项目单位按进修计划实施。

(二)进修协议,由各子项目单位自行与日本高校、科研机构磋商,协议草本由项目实施部门批准后,方可签订。进修协议签订后,各子项目单位保存正本,并及时将副本报项目实施部门备案。

(三)选派人员,各子项目单位赴日进修人员应从本单位中青年骨干中选定,赴日进修学科应尽可能与日元贷款采购设备类别结合,初选名单通过项目实施部门报省级财政部门,由省级财政部门审批。

(四)赴日进修人员应向所属单位提交本人进修计划(见附件14)。所属单位负责进修计划初审,合格后,报项目实施部门审核存档。

(五)进修人员在进修结束回国后60天内,向所属单位提交进修总结(见附件15)。所属单位负责进修总结的初审,合格后,报送项目实施部门存档。

(六)进修时,可用日元贷款支付的费用类别和标准如下:

1.短期进修(境外60天以内,含60天)

(1)学费:按进修协议规定执行;

(2)国际旅费:省会城市至目的地捷径往返经济舱机票;

(3)生活费:按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字〔2001〕73号)规定执行。

2.长期进修或攻读学位(境外60天以上)

(1)学费:按进修协议规定执行;

(2)国际旅费:省会城市至目的地捷径往返经济舱机票;

(3)生活费:按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教财〔2002〕21号)规定执行。

(七)各类费用支出,学费由各子项目单位从人员交流外汇账户按进修协议直接付至日本院校,国际旅费回国后凭机票和发票报销,个人生活费在出国前一次性填表领取。上述原始票据由派出人员单位保管,定期接受审计。支付凭证中应包括日期、金额、资金用途等必需的信息,以及领款人和付款人的签字或公章。

(八)项目实施部门负责保管各子项目单位报送的进修计划和进修总结,汇总财务报表,并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如JBIC要求获得上述进修计划和进修总结,应予以配合。

二十六、聘请日本专家

(一)各子项目单位应向项目实施部门报送聘请计划(见附件16)。项目实施部门审核批准后,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各子项目单位按聘请计划自行选聘日本专家、商谈协议,聘请协议报项目实施部门批准后方可签订,审批时,需会签省级财政部门。

(三)各子项目单位在日本专家聘请期结束后60天内,应将专家聘请总结(见附件17)报送项目实施部门存档。

(四)聘请日本专家时,可用日元贷款支付的费用类别和标准如下:

1.国际旅费:日本至省会城市捷径往返经济舱机票;

2.专家酬金:按各子项目单位与专家协商签订的聘请协议确定。

(五)支付上述费用的票据由各子项目单位负责保管,定期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支付凭证中应包括日期、金额、资金用途等必需的信息,以及领款人和付款人的签字或公章。

(六)项目实施部门保管各子项目单位报送的聘请专家计划和聘请专家总结。如JBIC要求获得上述计划和总结,应予以配合。

二十七、国内培训(人才培养项目仅限国内日语培训)

(一)各子项目单位负责按年度制订培训计划(见附件18),报项目实施部门批准后,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并通知各子项目单位按培训计划实施。

(二)培训计划由各子项目单位自行与培训机构磋商,培训协议签订后,各子项目单位保存正本,并及时将副本报项目实施部门备案。

(三)培训结束后30天内,将培训总结(见附件19)报送项目实施部门存档。

(四)支付范围:学费,培训所需场地、器材租赁费及资料费,培训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和生活补贴。其中:

1.学费:按与培训机构的协议规定执行;

2.培训所需场地、器材的租赁费及资料费按实际发票金额支付;

3.培训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和生活补贴:

(1)交通费:培训地点距工作地点在600公里以下距离报销长途汽车或火车硬座客票,601公里以上距离报销飞机经济舱客票或火车硬卧客票;

(2)住宿费:每人每日的费用标准为不超过200元;

(3)生活补贴:本省市培训每日每人补贴不超过40元;外省市培训每日每人补贴不超过60元。

(五)培训人员凭长途汽车票、火车票、机票和宾馆发票报销,生活补贴费在培训后一次性填表领取。支付凭证中应包括日期、领款人姓名、领款人单位、金额、资金用途等必需的信息,以及领款人和付款人的签字或公章。

二十八、聘请国内专家(仅限于人才培养项目以外的日元贷款项目人员培训部分

(一)各子项目单位应向项目实施部门报送聘请计划(见附件20)。项目实施部门批准后,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二)各子项目单位按聘请计划自行选聘国内专家、商谈协议,聘请协议报项目实施部门批准后方可签订。

(三)在聘请期结束后30天内,将专家聘请总结(见附件21)报送项目实施部门存档。

(四)日元贷款可用于支付国内专家往返汽车、火车或飞机经济舱客票,住宿费每人每日的费用标准为不超过400元,专家生活补贴每日每人不超过150元,讲课费标准为:中级职称按每课时(1小时)不超过120元标准支付,高级职称按每课时(1小时)不超过150元标准支付。

(五)专家差旅费、补贴及讲课费在培训后一次性填表领取,上述支付凭证由项目实施部门自行设计制作。

第五部分 项目运营管理

二十九、在日元贷款项目省级管理机构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不同工作分工,各负其责,有效地进行贷款的实施工作。

三十、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实施部门及各子项目单位日元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报表,并定期接受同级政府审计部门的财务会计审计。每年9月底前,向财政部和JBIC提供上一公历年的财务会计审计报告。

三十一、项目实施部门应编制本项目周转资金帐目(见附件22),定期对贷款的使用、贷款本息的回收、偿还等情况进行详细统计。

三十二、省级财政部门应对项目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检查,如发现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反映。项目实施部门应在项目竣工前,按JBIC对项目进度报告的要求和标准格式,每半年一次(分别为6月30日和12月31日)通过省级财政部门将项目进度报告报送进出口行。项目竣工后半年内,报送竣工报告。

第六部分 附则

三十三、各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工作规程制定实施细则和财务管理办法。

三十四、本工作规程中未尽事宜,请按项目贷款协议和M/D等有关规定办理。

三十五、本工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