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各大型企事业单位(含中央在鄂单位)人事(干部)处:
现将《湖北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专项资金资助经费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八日
湖北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专项资金
资助经费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科教兴鄂和人才强省战略,全面落实《湖北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实施方案》(鄂办发〔2002〕4号),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湖北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资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选拔和培养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优化科技创新和自主创业环境,为本省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湖北省申报获人事部批准的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简称国家工程人选)和湖北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简称省工程人选)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经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湖北省人事厅是专项资金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专项资金资助申请、组织专家评审、资金使用监督和财务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纳入省人事厅部门预算,并按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二章 资助类别和申报条件
第五条 专项资金资助经费主要用于科研项目资助、访问学者资助和学术交流资助。
第六条 科研项目资助用于资助:
1、经济领域:重点用于我省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县域经济等领域中的领军人才、创新人才及具有市场发展前景的项目。
2、自然科学领域:具有重要科学意义,瞄准国际、国内科学发展前沿的研究项目以及我省产业发展中关键科学问题的创新性研究项目等。
3、应用技术领域: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开发、应用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重点新产品研制项目等。
4、哲学和社会科学领域:我省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进程中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和全局性的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的研究项目等。
科研项目资助分为小额资助和大额资助。小额资助额度为1-2万元,大额资助为3万元以上。
第七条 访问学者资助主要用于资助国家和省工程人选赴海外学习进修深造。进修单位应是与申请人及其所属单位有密切科研合作的国外高水平科研机构和著名大学;期限一般为3—6个月。
访问学者资助额度为1—3万元。
第八条 学术交流资助主要用于资助科研人员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合作、短期出国研修培训(1个月以内)、国际学术会议等。
学术交流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万元。
第九条 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对我省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重要影响,具有重大应用价值的研究项目,或在我国科学发展中具有战略意义,可望取得重大突破、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的前沿性基础研究项目,可不受上述资助类别限制,给予特别重大资助。
第十条 申请资助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科研项目应为在研项目(附项目批件)。访问学者应为单位公派(附批准计划书)。学术交流活动应在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进行(附对方邀请函或会议通知)。
(二)人选所在单位同意按不低于资助经费1:1的比例给予匹配经费。
第三章 申请及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资助采取个人申请,人选所在单位、地区(部门)人事部门审核并择优推荐,专家评审遴选,省人事厅审定的方式进行。
专项资金资助申报评审每年进行一次,由省人事厅发布申请通知。
第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湖北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专项资金资助申请表》;
(二)申请者学术技术水平及有关学历、资格证明材料;
(三)当年申请通知明确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与评审基本程序:
(一)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递交有关申请材料。
(二)申请者所在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申请者的基本情况和申报内容进行审核,如实填写单位意见和经费匹配承诺等。
(三)各市州所属单位向当地政府人事部门申报,由政府人事部门对申请人进行审核、筛选后,择优向省人事厅推荐。省属单位、中央在鄂企事业单位直接向省人事厅推荐。
(四)省人事厅受理申请后,负责对资助项目和申请人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实、汇总。
(五)省人事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受资助名单和资助金额。
第四章 资助经费划拨和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资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十五条 申请资助获准后,由省人事厅统一一次性划拨。
第十六条 受资助者所在单位在接到资助经费批准通知后,根据批准资助额度按不低于1∶1的比例进行匹配。
第十七条 省人事厅负责全省范围内资助经费的统筹管理。受资助者所在单位负责本计划资助经费的日常管理,须单独立帐,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
第十八条 受资助者所在单位在资助期间,每年应向省人事厅报告资金使用情况、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及受资助人才作用发挥情况。资助项目结束后,受资助者应提交总结报告和经费使用情况,经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审计,并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送省人事厅审核备案。
第十九条 省人事厅对整个资助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对下拨的资助经费使用情况不定期地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使用不当,或有其他虚假违规行为的,视情节收回全部或部分资助款项;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