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发〔2004〕20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财政部
(摘录)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和中发〔2003〕16号精神,现将改革和完善政府特殊津贴制度拟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改革制度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去继续坚持总中共发[2001]10号精神的基础,全面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把政府特殊津贴制度作为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特别是国家专家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完善选拔制度,提高人选质量,加强考核管理,健全培养体系,逐步形成以政府特殊津贴制度为基础,梯次递进的高级专家选拔培养体系,建立一支素质优良、创新能力强、领军作用突出,能过适应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国家高级专家队伍。
二、选拔数量和范围
(一)从2004年到2010年,共选拔4批每年选拔一次,每次4000名。
(二)选拔享受政府专项津贴的对象是: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岗位和在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重点是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技术领域中涌现出来的优秀人才。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现代管理及理论研究,新闻出版、文化艺术等领域做出重大贡献的专门人才。
(三)公有制经济成分和非公有制经济呈成分的 企事业单位中符合选拔条件的人选均可以按选拔程序推荐。
(四)担任省(部)级及其以上领导职务和享受副省(部)级及其以上待遇的专家、学者,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党、政、军群机关的人员,除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外。原则上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三、选拔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
(二)必须是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在职人员;近五年来取得的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和贡献突出,并得到本地区、本系统同行专家的认可。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科学院院士获中国工程院院士
2、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或者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
3、在技术研究及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活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4、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对社会发展和科学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
5、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和现代管理等领域,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理论依据,具有特殊贡献的人员。
6、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工作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所创新的教育理论或教学之法,经省(市)级教育部门鉴定并普遍推广,或效益显著并为同行所公认。
7、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广了行业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或者在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和新技术、新工艺、新立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
8、长期工作在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高超、多次成功的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者在较大范围多次的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较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
9、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领域,成绩卓著,享有盛名在本领域的带头人。
10、在教练工作中成绩显著,为发展我国体育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职业体育教练员。
四、选拔办法
(一)人事部根据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关于科研领域高层次人才的分布情况,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省市,中央、国务院机关有关部门,中央直属事业单位下达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选的控制指标数。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人事厅(局),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人事司(干部局),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工作。基层单位按照隶属关系逐级向上推荐人选。非公有制企业向所在人事部门推荐人选。
(三)推荐人选必须通过专家评议和公式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专家评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人事厅(局),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人事司(干部局),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负责组织。没有进行专家评议或专家评议没有通过的。不得作为推荐人选。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人事厅(局),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人事司(干部局),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选拔条件来控制指标数,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或本部门、本单位领导核定。
(五)对拟上报的人选,除机密人员外,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本部门、本单位所属范围内通过报纸网络形式进行公式后,向人事部门推荐。
(六)人事部会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对各地区各部门推荐的人选进行审核,并将确定的拒报国务院批准。
军队系统的选拔工作,由军委总政法部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部队的实际情况组织实施,选拔的人选由人事部转报国务院审批。
五、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
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每人一次性发给财政特殊津贴20000元,并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国务院授权人事部颁发政府特殊津贴证书。
1994年以前享受每月100元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发放方式和津贴标准不变。已享受一次性5000元、10000元津贴的不再补发。
六、完善管理机制
(一)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贯彻加强对政府特殊津贴工作组织领导,严格选拔条件和选拔程序。
(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乡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考核制度。结合大内年度考核,健全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素质考核制度。对违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者,取消资格。
(三)建立有效的跟踪管理制度,密切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的联系,妥善解决他们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并为他们充分发挥作用创造有利条件。
(四)充分发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作用。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他们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通过各种形式支持他们参加政府决策中的专家咨询活动;通过“专家”等示范性活动,充分发挥他们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作用。
七、加大宣传力度
建立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网页,通过网站和各种新闻媒体宣传他们的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弘扬他们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拼搏奉献的精神,展示他们良好的风貌。通过他们的榜样作用,带动和激励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事业中不断做出新贡献。
八、经费来源
政府特殊津贴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列支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