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人[2013]14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引进人才和稳定人才,激励高层次人才积极开展教学和科研活动并取得优秀成果,根据高等学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岗位设置管理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特岗津贴发放范围:学校已聘在岗的教授、博士且副教授,以及具有博士学历学位人员。
第三条 特岗津贴考核发放办法:采用年度科研、教学工作量和年度工作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1)教学工作量考核:教学学院的教授、博士按照《黄冈师范学院绩效工资实施暂行办法》(校人[2013]8号)执行,上述人员每年需实授课时320节以上;机关及直属单位兼职的教授、博士教学工作量每年需实授课时128节。教学工作量不够者,可以用科研积分折算,折算比例为:10分科研积分=16节实授课时。
2)科研工作量考核:实行科研成果量化考核。应完成的科研工作量标准以及各类成果量化分值按照《黄冈师范学院科研工作量考核暂行办法》(校科技[2013]19号)执行。音乐、美术、外语、体育学院教师科研任务按0.6折算。
3)年度工作考核也作为特岗津贴发放的重要考核依据,年度工作考核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考核或连续两年基本合格者,均视为年度工作考核不合格,本年度特岗津贴停发。
4)特岗津贴按照年度实际完成工作量的比例兑现,教学、科研任务各占50%。每年12月底教务处、科技处分别核算工作量,人事处结合年度工作考核情况,次年2月统一核发。
第四条 工作量具体考核量化标准及特岗津贴发放标准
岗位名称 | 教授 | 副教授且博士 | 博士 |
科研工作量(分) | 140 | 120 | 100 |
津贴标准(元/年) | 12000 | 10000 | 8000 |
第五条 本办法从二○一三年一月一日起试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黄冈师范学院教授、博士特殊津贴发放办法》(校人[2009]10号)同时废止。
20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