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人[2010]8号

 

    为拓宽我校教职工的国际视野,促进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职工出国进修培训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进和加强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以及湖北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出国进修培训的原则

    (一)按需选派,德才兼备,学用一致。

    (二)为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服务。

    (三)优先重点学科、支持新兴学科、兼顾一般学科。

    二、出国进修培训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品德优良,遵纪守法,身心健康。

    (二)工作勤奋,爱岗敬业,保质保量完成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任务,业绩突出。

    (三)热爱学校,具有学成回国为学校发展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四)外语达到出国标准(参照《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要求及有关情况说明》执行)。

    (五)来校工作满4年。

    三、出国进修培训类型及相关条件

    (一)攻读博士、硕士学历学位

    1、攻读博士学位者年龄45岁以下,攻读硕士学位者年龄35岁以下。

    2、学习期限在2年之内。

    (二)访问学者

    1、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

    2、在所从事的学科领域里有较深入的研究,取得较为突出的教学科研成果;或是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以及急需学科和重点扶植学科的学科带头人或业务骨干;或目前参与国家、部门、地方重点科技攻关、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和重点工程项目的人员。

    3、期限一般在1年以内。

    (三)课程进修

    1、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

    2、品牌专业、精品课程或新办专业的骨干教师。

    3、期限一般在6个月以内。

    (四)管理类进修

    1、具有副处级以上级别的党政管理干部,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

    2、工作业绩突出,有较大发展潜力。

    3、期限一般在6个月以内。

    (五)湖北省高校教师国际交流计划项目

    1、国家留学基金委“地方合作项目”:每年选派5名学术带头人、中青年骨干教师,作为访问学者,到海外大学和研究机构留学6个月。

    2、省属高校优秀青年教师海外交流项目:每年选派10名优秀青年教师到海外大学学习,留学期限一般为6个月。

    (六)学校选派青年教师海外交流项目:每年选派10名优秀青年教师到海外大学进修或留学,时间不超过6个月。

    四、出国进修培训渠道

    (一)国家公派

    按国家公派出国的有关规定进行的选派。学校鼓励和支持全校教师申报国家留学基金委、教育部、省教育厅、科技厅等有关部门资助的公派留学项目。

    (二)学校选派

    校际间国际合作、交流项目的选派。主要指学校选派青年教师海外交流项目,以及学校公派出国的管理类培训进修。

    (三)个人自费

    教职工经学校同意其个人对外联系而获批准的进修培训。

    五、出国进修培训管理及程序

    (一)根据出国派遣原则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及各单位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实际,各单位于每年6月初制定次年度出国进修培训计划,初步拟定次年出国进修培训的人员名单及经费支付渠道,报人事处汇总审核。湖北省高校教师国际交流计划项目、校内青年教师海外交流项目还需经过评选,由人事处会同国际交流合作处组织实施,拟定选派人员名单,一并报学校审批。

    (二)初次出国人员应到国家安全部门接受安全防范教育。

    (三)出国前,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与出国人员谈话,明确出国学习的任务和目的。

    (四)出国人员在出国学习期间,各单位应协助人事处和国际交流合作处做好出国人员的管理工作。

    (五)人事处与出国人员签订协议。

    (六)出国人员按期回国后,应及时向所在单位及人事处汇报在外学习情况及收获,填写《黄冈师范学院回国人员报告书》,由人事处审核兑现工资待遇。

    (七)申报审批程序。处级及以上干部申请出国进修培训,按照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组织部、人事处审批程序进行;其他人员按照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人事处、校领导审批程序进行。

    (八)出国进修培训人员期限延长及审批

    1、出国人员必须按期学成回校服务。确因工作需要,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学校批准,可适当延长。

    2、出国人员超过批准的出国期限,逾期2个月不回校者,学校将按自动离职处理,予以除名。

    3、未办理离校手续的逾期未返校人员,学校不受理其豁免申请,不为其出具任何证明。

    六、出国进修培训费用资助办法及标准

    (一)学校在师资培训基金中设立教师海外交流专项基金,并积极争取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经费支持,鼓励教师自筹经费,实现经费来源多元化。

    1、国家留学基金委“地方合作项目”:国家留学基金委、省教育厅、学校以2:1:1的比例承担经费,作为公派出国留学人员一次性往返国际旅费及在外留学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补助。

    2、省属高校优秀青年教师海外交流项目:省教育厅按每人2万元人民币的标准予以资助,学校按1:1的标准配套,作为公派出国留学人员一次性往返国际旅费及在外留学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补助。

    3、学校选派海外交流项目、学校选派管理类进修:出国进修人员往返机票据实报销,生活费、住宿、交通参照国家公派标准执行。

    (二)申请自费出国进修人员费用由个人支付。获国外博士、硕士学历学位,按期返校工作,学历学位经认证有效的,以及出国作访问学者按期返校工作,提交有关结业证书的,学校提供一定的经费资助,经费从教师海外交流专项基金中支付。具体标准为:

    1、获博士学历学位者,学校提供一定的安家费,其标准按毕业回校当年学校人才引进政策执行。

    2、获硕士学历学位者,资助10000元。

    3、国外访问学者,资助艺术类专业10000元,一般专业8000元。

    4、课程进修者,资助6000元。

    (三)学校鼓励教职工参加出国前外语培训。凡外语培训考试合格的,与考试相关的报名费、差旅费据实报销。

    七、出国进修培训人员的工资待遇

    经学校批准的期限超过1个月的出国进修人员(含经批准的自费出国人员),在国外进修培训期间,学校保留其工作关系,允许其参加年度考核,其工资、福利待遇、酬金等从出国下月起停止发放到个人账户,由学校暂存。待其按期回校后工资酬金等一次性补发,未经学校许可逾期不归者一律不补发。

    八、出国进修培训人员回校后服务期

    出国进修培训人员回校后,必须完成一定的服务期。服务期长短按在国外进修培训时间的2倍计算,时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九、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教职工 出国 进修培训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