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人[2007]8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职工培训(进修)工作,促进教职工队伍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根据《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和《高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的要求,结合我校事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培训(进修)是教职工为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而接受的继续教育,教职工培训(进修)实行两级管理。

    (一)学校管理的培训(进修)方式主要有:岗前培训、外语培训、现代教育技术培训、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在职申请博士(硕士)学位、单科进修、国内外访问学者、行政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法定培训项目等。

    (二)各中层单位管理的培训(进修)方式主要有:教学实践、短期培训班(会)、研讨班(会)等。

    本办法主要规范学校管理的培训(进修)项目,鼓励各中层单位自筹经费资助本单位教职工培训(进修)。

    第三条  教职工培训(进修)贯彻“学以致用、对口培养”原则。培训(进修)对象所学专业、研究方向和进修内容须符合学校各学科专业发展的规划和需要。

    第四条  学校按年度制订教职工培训(进修)计划,“突出重点,兼顾平衡”。各单位外出培训(进修)的人数原则上控制在本单位在岗人数的10%以内。鼓励教职工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的同时,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或以同等学历申请博士学位),不断提升学历学位层次,提高教学、科研和管理能力。

    第五条  学校设立专项教职工培训经费,对计划内教职工培训(进修)给予一定的经济资助,没有纳入计划的培训(进修),不予资助。

第二章  申请培训(进修)条件及年限要求

    第六条  凡申请各类学历教育(含学位)及非学历培训(进修)的在职人员,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四项基本原则,政治合格;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校;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工作安排,无教学事故发生,完成所在教学院(系)人均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评价在良好以上,年度工作考核合格,聘期任职考核结果在称职以上。

    第七条  申请各种培训(进修)所需工作年限:

    (一)报考委托或定向培养博士研究生或在职申请博士学位

    凡来我校工作满一年以上的正式教职工,符合报考条件、考核合格、所在单位同意均可报考。对于未履行完服务期约定(或规定)的各类人员,其未满的服务期限追加到博士毕业后在我校的服务期中。各类人员的服务期限执行《黄冈师范学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若干规定》(校人[2006]2号)的规定(下同)。

    (二)报考社会博士研究生

    各类人员报考社会博士研究生视同调离学校,须履行完规定的最低服务期限。

    (三)在职申请硕士学位

    凡来我校工作满一年以上的正式教职工,符合申请条件、考核合格、所在单位同意均可提出申请。对于未履行完服务期约定(或规定)的各类人员,其未满的服务期限追加到获得硕士学位后在我校的服务期中。

    (四)报考社会硕士研究生

    凡需脱产攻读硕士研究生的,须履行完规定的最低服务期限,并办理调离手续。

    (五)作国内外访问学者

    申请作国内外访问学者的教师必须是教授、副教授或者是任职满2年的优秀讲师、硕士研究生(工作考核连续2年为优秀)。在同一职称(职务)任职期内,只能外出作国内外访问学者1次。

    (六)在职申请进博士后流动站

    博士毕业后在我校实际工作1年以上,且年度考核合格。同时须满足下列要求:

    1、进修形式为不脱产学习,博士学历、学位证书原件交人事处代管;

    2、每年完成教务处规定的教师基本教学工作量;

    3、每年发表被SCI收录或权威期刊的论文1篇以上,作者单位只能署黄冈师范学院。

    博士“出站”后需追加为我校服务期3年。

    (七)业务(技能)培训

    按照相关法规、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教职工工作年限未满、提前报考或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报考社会研究生的,处理办法按《黄冈师范学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若干规定》(校人[2006]2号)执行。

    第九条 申请各种培训进修脱产年限:

    (一)进入博士后流动站、攻读博士学位的,脱产时间不得超过2年。

    (二)其它形式的培训(进修)脱产学习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程序

     第十条 教职工申请培训(进修)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培训(进修)人员填写《黄冈师范学校教职工进修申请书》,提出培训(进修)申请。

    (二)所在单位根据单位培养计划和脱产培训(进修)人员控制数择优推荐,单位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后报送人事处。

    (三)人事处汇总并审核教职工的培训(进修)申请书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四)签订培训(进修)协议,除业务(技能)培训外,教职工参加各种进修学习,均应与学校签订进修协议,明确职责、义务和服务年限。

第四章  学校资助培训(进修)费用标准

    第十一条  学校对教职工在职攻读委培或定向博士研究生、在职申请博士学位、外出作国内外访问学者等实行经济资助制度。

    (一)攻读委托或定向培养博士研究生(获博士毕业证、学位证双证)的,学校资助金额10万元包干。

    (二)在职申请博士学位(获学位证单证)的,资助金额5万元包干。

    博士研究生从录取时间起满6年仍未获准毕业或未获得博士学位,其预支的学费应按每年20%的比例从其工资中扣还。

    (三)作国内外访问学者,最高资助费用艺术专业不超过8000元,其它专业不超过6000元。

    (四)教职工在职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含各种专业学位),不得在学校预支学费,获取硕士学位后,学校资助8000元。

    (五)因新增专业开设新课而急需派出的单科进修,其进修费(学费与住宿费之和)学校报销。

    (六)业务(技能)培训,主要指教职工外语培训、现代教育技术培训等,其学习费用学校报销。行政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的短期业务(技能)培训,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其学习费用学校报销;其他必要的业务(技能)培训,经批准后,其费用由学校、所在单位和个人各承担1/3。

    第十二条  教职工脱产学习期间享受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并且每学期可报销一次学习所在地至黄州的往返最近路程交通费(限火车、汽车)等差旅费用。各种管理费、办证费、报名费、教材费、资料费、复印费、论文打印费等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  经学校批准外出脱产培训(进修)的教职工,学校发放全额档案工资,校内酬金的发放执行学校相关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从二○○七年九月一日开始施行,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其它规定不再延用。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