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学科建设,提高教学质量,推进人才强校战略,学校大力引进海内外优秀人才,孕育创新研究群体和创新团队,培养和造就一批活跃在世界科学前沿和关键领域的专门人才和优秀拔尖人才,根据高层次人才市场以及我校实际,经学校研究,特制定《黄冈师范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黄冈师范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主题词:印发 引进 高层次人才 实施办法 通知
附件:
黄冈师范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科建设,提高教学质量,推进人才强校战略,学校大力引进海内外优秀人才,孕育创新研究群体和创新团队,培养和造就一批活跃在世界科学前沿和关键领域的专门人才和优秀拔尖人才,根据高层次人才市场以及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应坚持的原则:处理好引进人才规模、质量和效益之间的关系,有利于学校学科建设,有利于各专业合理的学术群体和学术梯队的形成,有利于品牌专业建设及办学特色的形成,有利于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各类荣誉专家、教授、博士等,其中荣誉专家主要指:两院院士、长江学者、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楚天学者、湖北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湖北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人选、享受湖北省政府专项津贴人员等。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二)学术造诣深,熟悉本学科的主要研究方向,在本学科或某一方向的研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具有较大的影响。
(三)教学能力强,能独立担任专业主干课程讲授任务。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五)教授一般不超过45周岁;博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40周岁。
(六)一般需具有博士学位,能全职在岗工作,身心健康。
第五条 严格人才引进程序。按照《黄冈师范学院引进教师工作规程》(校人[2007]10号),各教学学院每年须制定本学科引进高层次人才计划,并提交论证报告。人事处进行汇总审核报学校党委审定后,对外发布相关招聘信息,组织高层次人才的面试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报学校领导审批,同时负责协调办理高层次人才调入有关事项以及落实有关待遇。
第六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待遇。
学校对急需学科(专业)和一般学科(专业)人才实行差别待遇。急需人才结合我校各学科现有基础和建设规划确定,主要针对我校硕士授权点、省级重点学科、各省级中心和基地所在学科,具体由学校领导办公会研究决定。引进学科急需人才首先纳入学校“学者计划”,能够办理调入手续的可同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急需人才待遇。对于特别优秀的领军人才,引进待遇可以提高,具体标准面议。
(一)安家费。
教授且博士:急需学科20万元,一般学科10万元。
教授、副教授且博士:急需学科15万元,一般学科8万元。
博士:急需学科10万元,一般学科5万元。
安家费按服务年限分期给付,首付40%。
(二)住房。提供校内过渡性房源,供引进人员租住。
(三)科研启动费。根据引进人才所带科研项目情况,学校提供科研启动费:理科5万元,文科2万元。
(四)校内岗位津贴及课酬标准。在完成相应岗位工作量前提下,已具有副教授职称的博士研究生享受教授岗位津贴及课酬津贴;无副教授职称的博士研究生享受副教授岗位津贴及课酬待遇。
(五)配偶安置情况。
引进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其配偶可随调,其配偶进入我校工作时亦应与学校签订聘用协议。
1、各类“学者计划”引进调入的专家教授。
2、教授且博士。
3、急需学科的教授或博士。
4、配偶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具有本科院校讲师及以上职称。
符合以上条件却不需学校安排配偶工作的引进人才,学校在其服务期内一次性给予3万元配偶“免安置”补偿费。
第七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须调入人事档案,并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引进博士还须上交博士学习档案、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我校外聘教授(即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按教学计划完成主干课程教学任务、举办讲座、主持课题研究或参与课题合作研究等。学校将给予其他相应待遇,双方签订短期或长期聘用合同,实行契约管理。
第八条 学校委托培养的博士毕业回校后,享受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三、四款规定的相应待遇,其中安家费实行包干,双证博士5万元包干,单证博士2.5万元包干,委培博士包干安家费中包括支付委托培养费、住宿费、资料费、生活补助及来往差旅费等学习生活费用。
第九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聘任和聘后管理。
(一)学校与引进人才和委培博士签订聘用合同,明确服务期内双方的责、权、利等事项,合同规定服务期最少5年。引进人员和委培博士如聘期未满违约,除退还安家费外,同时按《黄冈师范学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若干规定》(校人〔2006〕2号),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二)引进高层次人才聘期内应承担规定的教学和科研任务,其岗位考核和相关待遇按《黄冈师范学院教授、博士特殊津贴发放办法》(校人〔2009〕10号)实施规范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二○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黄冈师范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校人[2009]11号)、《黄冈师范学院关于引进在读博士研究生暂行办法》(校人[2008]5号)、《黄冈师范学院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配偶安置暂行办法》(校人[2007]12号)随即自行废止。其它与此文件不一致的规定,一律以此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