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人[2007]13号
为了加大利用校外智力资源的力度,优化我校师资队伍结构,提高学科和专业建设水平,加快我校改革和发展步伐。根据资源共享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外聘教授分为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
第二条 由于学校教育教学实习工作的需要,还可聘请部分著名中学优秀教师为我校教育教学实习指导专家。
第三条 外聘教授(专家)实行聘任制。人选由教学院(系)或职能部门推荐、专家评审、人事处审核、学校聘任。
第二章 聘任原则与聘任条件
第四条 聘任原则
外聘教授(专家)应根据学校和各院(系)教学科研等学科建设工作及其他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专业对口、学科对应的原则进行。坚持以学科建设为中心,以梯队建设为重点,保证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生教育教学实习等对人才的需求,原则上聘请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为我校外聘教授(专家)。
第五条 聘任条件
1、名誉教授
名誉教授是我校对外最高规格的荣誉性学术称号。授予对象主要是国内外著名学者、科学家、知名政治家和社会活动家。具备下列条件者,经学校批准可以授予名誉教授称号:
(1)国内外著名的学术权威和专家,学术造诣深厚,在某个学术领域取得过突出成就,做出过重大贡献;
(2)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教授及相应的高级学术职务;
(3)外籍人士对中国态度友好;港澳台人士关心祖国大陆教育事业,关心和支持我校学科建设与发展。
2、客座教授
客座教授的聘请对象一般应为具备下列条件的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
(1)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教授职务;
(2)学术造诣深厚,知名度高,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较大成就,获得国内外学术界同行的公认;
(3)能够在推进我校学科建设、促进学术交流和加强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一定作用。
3、兼职教授
兼职教授的聘请对象一般应为具备下列条件的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
(1)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教授职务;
(2)学术造诣深厚,成果丰硕,在某一学科领域享有较高声誉;
(3)每年有一定时间为我校工作,对我校学科建设能提供较大的支持和帮助;
(4)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和学术骨干;
(5)每年讲授一至两门课程;
(6)能够联合申报教学、科研课题。
4、教育教学实习指导专家
教育教学实习指导专家的聘请对象一般应为具备下列条件的著名中学的优秀教师或著名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1)具有中学高级职称或企业中层以上管理职务;
(2)教学或管理经验丰富,成效显著;
(3)每年有一定时间为我校工作,对我校学生教育教学实习能提供较大的支持和帮助。
第三章 聘任程序与聘任期限
第六条 聘任程序
1、在征得受聘人同意的基础上,由聘用院(系)或部门向人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拟聘专家的情况介绍材料。
2、两名同行专家对拟聘人选提出评价意见。
3、人事处初步审核研究后,通知聘用单位填报《黄冈师范学院外聘教授(专家)审批表》。人事处和聘用单位协商确定聘用后的工作安排等有关事项,并形成书面意见。
4、人事处将拟聘请人员的材料,以及来校后各方面事项的安排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5、审批通过的外聘教授(专家),由学校统一制作聘书,加盖学校公章和校长印章。
6、聘请仪式和聘书颁发由聘任单位组织进行。
第七条 聘任期限
名誉教授不设固定聘期。客座教授、兼职教授、教育教学实习指导专家等聘期一般为一至三年。聘用期满后,视情况可以续聘,其审批程序同上。
第四章 待 遇
第八条 学校为外聘教授(专家)讲学等活动提供相应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九条 学校对外聘教授(专家),每年或每次根据其工作内容和实绩支付适当酬金和报销差旅费。酬金和报销金额由聘请单位和受聘人本人协商解决。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 外聘教授(专家)的管理以合同的方式进行,实行聘期目标管理。管理重心在聘用单位。各单位要指派专人负责联系并落实有关事宜。定期对受聘人员进行考核,其结果作为续聘的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聘用单位、人事处每年应制定外聘教授(专家)来校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建立外聘教授(专家)档案,保持与外聘教授(专家)的经常联系,寄送学校学报、校刊等资料,及时通报学校的重要情况;每年春节和教师节,人事处和聘用单位应通过适当形式慰问外聘教授(专家)。
第十二条 聘用部门负责外聘教授(专家)来校的接待和住宿等生活安排。
第十三条 兼职教授在我校期间完成的工作和教学、科研等成果均属职务成果,由我校和兼职教授共有。其发表的论文和出版的专著、申报奖励、专利和科研项目及经费等,均须同时署兼职教授和我院名称(即必须同时签署作者单位,作者单位只能署黄冈师范学院)。
第十四条 对未能按合同履行岗位职责者,应终止聘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