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人薪函[2003]1号
省粮食局:
你局《关于确定缓刑期满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函》(鄂粮函[2002]136号)收悉。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及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人核发[198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关于惩戒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人核函[1990]5号)、《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和《人事部对〈关于对离退休的国家公务员所犯错误如何追究其政纪责任的函〉的复函》(人函[2001]27号)等文件有关精神,经研究,对缓刑期满重新分配工作的人员,其职务和工资等级工资按不高于行政开除处分人员的工资待遇重新确定,即在原职务和工资等级的基础上降低三个职务等级,降低一级级别工资和三档职务工资后重新核定工资标准,办理退休手续后,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