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人薪函[2004]6号
刑门市人事局:
现将钟祥市人事局政策咨询函转来,请你们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给予答复。为了准确理解和宣传国家有关政策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现就咨询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供你们答复时参考。
一、关于干部居民身份证填写的出生日期同本人档案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其出生日期如何认定的问题。
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在《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0]24号文件中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凡干部居民身份证同干部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组织人事部门在办理其退(离)休等手续时,应会同干部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查证核实,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户口管理权限批准后查实的出生日期作为计算年龄和户口登记的依据,查证材料归入干部本人档案,同时抄送干部户口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对无法查实的,应以干部档案或户口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钟祥市人事局提供的劳动保障部劳社保发[99]8号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的,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时间为准”,其依据显然也是源自于组通字[1990]24号文件的规定,其基本精神是相一致的。因此,不存在文件规定的不一致。
二、关于具有干部身份的女职工年满50岁,可否按工人办理退休手续。
关于女干部退休年龄的规定,事业单位所执行国家[1978]104号文件和行政机关所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都规定,女干部正常退休年龄为年满55周岁。关于具有干部身份的女职工可否按工人办理退休手续,按现行的人事制度衡量理论上是无依据,实践中是行不通的。这是因为一是我国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仍然执行的是国家规定的身份管理制度,干部或工人身份各自有严格的界定,并实行不同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和离退休待遇制度。二是工人提为干部或干部免职或解除身份各自有相应的条件和任免机关批准等规定的组织管理程序,即使是已实行了聘用制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对工作人员实行由身份制管理向岗位制管理的转变过程中,也应按有关文件规定保障符合规定条件的原固定制干部身份职工的合法权益。三是部分单位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如果随意改变身份提前退休,提前领取养老金,必将影响社保事业的发展,有关职能部门也会拒绝支付。至于干部个人提出按工人退休,应在其退休前,依照规定的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任免机关批准解除其干部身份,重新明确其工人身份并相应调整其工资福利待遇后再按工人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其工作人员的干部身份经干部任免机关按有关规定批准并办理了相关手续手,应将变化了身份的有关人员名单和批件报政府劳动保险社会保险统筹管理部门备案,以避免在养老金的发放上发生障碍。
三、关于适当提高“隐消干部”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对我省五十年代“隐消干部”和建国参加工作,六千年代初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问题,省委、省政府是一直非常关心的,除了钟祥市人事局来函中陈述的1985年省委、省政府办公厅以鄂办发[1985]28号文件专题下发了《关于妥善解决部分“隐消干部”生活困难的报告》外,1997年,考虑到这部分人员年岁渐高、体弱我病,加之物价调整因素,又以鄂办发[1997]54号文件的形式,转发了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厅、省信访办公室《关于提高“隐消干部”和建国前参加工作、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的报告》,将每人每月30至35元的标准提高到80元;15至20元的提高到65元。但在钟祥市人事局来函中未提鄂办发[1997]54号文件,不知是他们反映情况中的疏忽,还是当地未贯彻落实该文件精神,请你局借此机会,对这项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督查,以确保省委、省政府对“隐消干部”的关怀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