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人薪函〔2005〕22号

潜江市人事局:

    你局《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人员重新录用后工作年限如何计算的请示》(潜人文〔2005〕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于非因刑事处理下岗和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聘)用后,其录(聘)用前的工作年限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原在国有企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凡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的,只要其继续按规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费用,其下岗期间年限可以计算连续工龄;解除了劳动关系并获得一次性经济补偿(买断工龄)的,其获得的补偿金在作了必要的基本生活费用(当地低保线)扣除后上交新录(聘)用单位的,其原所在企业工作的年限可以连续计算,不愿上交补偿金的,其工作年限从重新录(聘)用之日起计算。解除劳动关系后至重新录用前期间,继续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的,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否则,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解除了劳动关系的可按以下原则掌握:领取了一次性补偿金的比照前款处理;没有领取补偿金的,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其解除劳动关系后至重新录聘前期间,人事档案交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中心代理的,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人事档案没有交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中心代理的,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

    三、对原应聘到股份制中企业或私营企业工作的人员,其工作期间凡是签订了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交纳了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和本人档案交人事部门人才交流中心进行人事代理的,可计算连续工龄,否则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

    四、国家有新的工龄政策规定出台,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