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人[2007]21号)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有关政策和国家对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处理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行政机关受行政纪律处分工作人员的工资处理

(一)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工作人员,在处分期间取消其

终一次性奖金;除受警告处分人员处分期间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合格)的以外,受其它处分的人员在处分期间不得晋升级别和级别(岗位)工资档次。

(二)受降级处分的公务员,从受降级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降低后级别的工资标准;级别己在本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

(三)受撤职处分的公务员,从受撤职处分的次月起,己明确职务人员执行明确职务相应的职务工资和津贴补贴标准;重新明确的职务比原职务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的,降低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降低后级别的工资标准;重新明确的职务比原职务降低两个及以上职务层次的,相应降两个及以上级别,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低套入降低后级别工资标准。其中,降低后级别超过所明确职务对应最高级别的,执行最高级别;已在本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暂未明确职务的,可按科员职务(原为科员的,按办事员)和上述办法确定工资;明确职务后,从明确职务次月起执行相应工资标准。

(四)机关工勤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留用察看期间,按本人原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80℅的数额发给临时工资。留用察看期满分配正式工作的,根据相应降低技术等级(职务)原则,按所聘技术等级(职务),在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的岗位工资基础上降低三个工资档次,降低后岗位工资为4档及以下的,执行最低工资档次。

二、事业单位受行政纪律处分工作人员的工资处理

(一)受行政纪律处分人员处分期间,在我省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实施前纳入绩效工资的年终一次性奖金数额取消;除受警告处分人员处分期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的以外,受其它处分人员均不能正常晋升薪级工资。

(二)受降职撤职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在按所聘岗位比照同条件人员确定的薪级工资基础上,降职人员低定一级,撤职人员低定二级,低于本人岗位起点薪级的,执行起点薪级工资。其中,既担任行政职务又担任专业技术职务受行政降职撤职处分的人员,如执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应先降低至少一个专业技术职务等级,重新聘用,再按上述办法低定薪级工资。

(三)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人员,留用察看期间,按本人原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80℅的数额发给临时工资;察看期满被正式聘用的,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在按所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的薪级基础上低定三级,所定薪级在本人岗位起点薪级的,执行起点薪级工资。

三、工作人员受开除处分的停发工资时间

受开除处分的工作人员,从单位决定开除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四、工作人员变更行政纪律处分后工资处理及工龄计算

工作人员因受不当或错误的行政纪律处分被变更的,根据变更情况按本文有关规定调整工资和津贴补贴。处分决定被撤销的,恢复其原工资待遇,被减发或停发的工资予以补发,处分期间计算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被开除公职的时间计算为工龄;被减轻处分的,按减轻处分的结果,补偿其应得的工资、津贴补贴。

受党纪处分人员工资等处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今后如国家出台相关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