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人薪函[2007]9号)
各市、州、省直辖市、神农架林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各大专院校,中央在鄂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确定工资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动工作的人员,执行调入单位的工资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政策。
二、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具体按以下办法确定工资待遇:
(一)工作人员在工资制度、工资标准相同的机关或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职务(岗位、技术等级)没有变动的,原基本工资不变;职务(岗位、技术等级)发生变动的,工资待遇按鄂人[2007]18号文有关职务(岗位、技术等级)变动后工资待遇的规定执行。
(二)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或从企业单位调入机关或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根据所明确的职务(岗位、技术等级),比照单位同等条件(同职务、同任职年限、同套改年限、同学历和工作表现)人员重新确定工资待遇。涉及职务和任职年限问题,按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确定。
三、调入、调出单位应按调令及时为调动人员转接工资关系,调入单位应及时为调入人员明确职务(岗位、技术等级),确定工资。暂未明确职务的,发临时工资,确定工资后予以结算。
四、调动人员确定工资的管理,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按鄂人[2007]19号文有关规定执行,市州的单位,由各地政府人事部门自行决定。
五、本文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