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人厅发{200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近一时期,一些地区和部门来电来函询问,国家行政机关中职务低于军队原任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行政撤职处分如何处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军队干部转业到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职务低于军队原任职务的,在违法违纪需要给予行政撤职处分时,根据《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6}82号)“给予国家公务员撤职处分,撤职后按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另行确定职务”的规定,撤职后其现任职务,按照现任职务的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处分审批手续。职务工资按新任职务确定。职务工资档次从原职务工资依次就近就低套入。在降低级别时,以其原级别为基础,与本人受到的撤职处分的幅度相一致,即职务降低几职,就相应降低几个级别,并执行新任级别的级别工资。

  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的军队转业干部,遇有类似情况,依照本通知执行。

二00四年一月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