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激励教授、博士等高层次人才积极参与学校教学和科研活动并取得优秀成果,根据高等学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岗位设置管理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学校研究制定了《黄冈师范学院教授、博士特殊津贴发放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黄冈师范学院教授、博士特殊津贴发放办法》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主题词:印发 特殊津贴 发放办法 通知

附件:

黄冈师范学院教授、博士特殊津贴发放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激励教授、博士等高层次人才积极参与学校教学和科研活动并取得优秀成果,根据高等学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岗位设置管理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特殊津贴实行先考核后发放,发放范围为教学院系当年在岗在册的具有教授职称或博士学历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与聘期对应,聘期一般为三年,聘期中按年度预考核,预发放津贴,聘期末累计聘期成果进行考核、并结算聘期津贴。

    第三条  特殊津贴发放标准为:教授、博士4000元/人、年;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5000元/人、年。

    第四条  教授、博士每学期至少主讲一门本科生或研究生课程,完成《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鄂职改办[2000]192号)及学校文件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优良,无教学责任事故。

    第五条  教授、博士需完成以下学科平台建设任务:

负责或参与所在学科建设工作,参与制订学科规划,凝练学科方向,主持或参与国家或湖北省重点学科、重点专业、品牌专业、特色专业、精品课程、重点实验室(人文社科基地)、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等项目的申报工作,并获学校认可。

每年至少在校内做1次学术报告,并完成院系布置的其它任务。

    第六条  教授、博士每年需完成下列科研任务之一:

(1)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其中学校认定的核心期刊或国外正式刊物1篇(独撰或第一作者);

(2)成功申报1项省部级(含省教育厅、科技厅)及以上科研项目,或主持1个省部级及以上在研项目并发表相关论文1篇以上;

(3)出版学术专著(含合著排名第二)或教材1部(任主编或副主编,参编并撰写字数高于2万字);

(4)获得1项省部级教学或科研奖,或完成的项目经专家鉴定确定为国内先进及以上水平;

(5)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国家实用新型专利1项,或选育的动植物品种获省级以上审定通过。

上述科研成果署名单位须为黄冈师范学院。

    第七条  教授、博士需完成下列队伍建设任务之一:

(1)积极培养青年教师。各院系年初上报教授培养青年教师计划和学科骨干培养计划;教授每年至少上1次示范课,并指导培养对象讲1次公开课;每学期听培养对象课堂教学3次以上,并有指导记录。博士应成为本学科骨干成员。

(2)积极申报并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专家称号。包括:政府津贴专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高层次人才工程人选、教学名师、优秀教师(工作者)、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获得者等。

    第八条  教授、博士聘期内成功申报并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或者获得省级以上政府科学研究(含社会科学)奖励,直接认定为聘期总考核合格。

    第九条  考核程序与办法

(一)教授、博士本人填写《黄冈师范学院特殊津贴发放审批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审批表由所在院系从人事处集中领取或从学校人事网上下载打印。

(二)所在院(系)对教授、博士(含管理岗位兼职教师)的教学、科研、平台建设、队伍建设等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初审,确定考核等次,并在评价意见栏中作出相应说明,考核等次包括“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下同)。院系签署意见后,集中送相关部门审核。

(三)教务处对教授、博士教学工作量完成情况及教学成果奖获奖情况等进行考核,确定等次。经学校批准本年度(学期)不承担教学工作任务的教授、博士,可确定为合格等次。考核期内出现教学责任事故,评为“不合格”等次。

(四)科技处对教授、博士学科平台建设和科研工作量完成情况及科研成果获奖情况等进行考核,确定等次。

(五)人事处对教授、博士的荣誉和队伍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确定等次。

(六)人事处根据各部门考核结果确定教授、博士年度综合考评分数,并于聘期末进行总考核。

    第十条  特殊津贴计算方法

人事处根据教授、博士考核情况,计算综合考评分数,折算特殊津贴发放数额,报校领导批准后发放。

1、综合考评分数总分100分,其中:教学工作量35分;平台建设工作量10分;科研工作量45分;队伍建设工作量10分。

2、相关评价项目中,结果为“合格”的,该项目评价分为满分;结果为“基本合格”的,该项目评价分为满分的50%;结果为“不合格”的,该项目评价分为零分。

3、四个项目得分的合计低于60分,不发放教授、博士特殊津贴。

4、根据考核得分占满分的比例及对应的发放标准计算特殊津贴发放金额,年底一次性发放。

    第十一条  考核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考核,年度职称考核作为不合格处理。

    第十二条  教授、博士当年有效在岗时间超过6个月的,按照全年考核,特殊津贴按照全年的标准计算发放;超过3个月且少于6个月的,可以按照半年考核,特殊津贴减半发放;少于3个月的,不发放特殊津贴,其间的科研成果可纳入下一年度进行考核。当年调出、离开学校的教授、博士,当年不发放特殊津贴。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二○一○年一月一日起试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黄冈师范学院院内酬金分配办法》([2005]75号)所列附件三《特殊津贴发放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