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人[2008]2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保障单位和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所有下属单位。

第三条 学校各类非正式编制人员均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劳动合同是学校与各类非正式编制人员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条 学校人事处是劳动合同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类非正式编制人员的招聘工作,负责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后勤集团经营性质人员参照本办法自主管理。

第二章  招聘管理

第五条 聘用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学校工作,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对心、脑血管病患者,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行动不便者一律不得聘用。

(三)有一定的文化素质和较好的道德修养,能胜任本职工作。

(四)聘用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年龄最大男性原则上不得超过55周岁,女性原则上不得超过50周岁(以本人身份证为准);对于超过此年龄上限、身体健康并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经用工单位推荐,学校考核合格可以返聘,签订劳务合同;特殊岗位的年龄要求以招聘公告为准。

第六条 各类非正式编制人员的聘用,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双向选择,择优录用。各类非正式编制岗位数由人事处严格审定后向外公开发布。

第七条 校内各用工单位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按劳动合同的约定,负责非正式编制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非正式编制人员考勤管理按《黄冈师范学院考勤管理办法》(校人[2007]7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非正式编制人员的年度工作考核由用工单位组织,参照学校当年正式职工年度工作考核相关办法执行,并将结果报送人事处。考核优秀的优先续聘,考核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 校内各用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聘用程序聘用非正式编制人员。未经学校批准的人员,除其工资及有关待遇由用工单位自理外,由此引起的其他责任由用工单位负责人承担。

第三章  薪酬和保、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工作岗位和工作性质的不同,在不低于黄冈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前提下制订不同的薪酬标准。

第十二条 教师节补助、春节补助、降温费、烤火费等按正式编制人员标准一半发放。

第十三条 劳保按校人[2006]6号文件规定发放。

十四条 社会保险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按有利于聘用人员的原则办理。

第四章  合同的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由校内各用工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报学校人事部门联签,并由劳动部门鉴证。签订劳动合同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五)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六)劳动纪律;

(七)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上述必备条款外,各用工单位可以与聘用人员协商约定。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般为一至三年,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但劳动合同期限在半年以内的,试用期为15日;半年至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一式3份,聘用人员、用工单位、学校人事处各执1份。

劳动合同书由学校人事处统一印制。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满,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续订劳动合同。

第五章  合同的更、解除和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合同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一条 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二条 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或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的;

(二)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学校规章制度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不服从用工单位工作安排或不遵守工作时间经教育不改;

2、工作时间打架骂人;

3、连续旷工超过7个工作日或1年累计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

4、年度考核不合格;

5、达到两次给予警告或一次记过处分。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学校造成重大损害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行为不当,损害学校及用工单位形象;

2、个人失职或过失给用工单位造成1000元以上的经济损失。

(四)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 自动离职的;

(六)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的。

第二十三条  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根据聘用人员的工作年限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一)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其他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工单位与聘用人员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四条 学校解除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包括邮寄通知)。

二十五条 聘用人员在岗期间,因见义勇为、因工负伤的,可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另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人员可以通知学校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生产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

(三)用工单位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或劳动合同规定,不兑现有关待遇,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四) 用工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或者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聘用人员的。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单位撤消、被兼并、破产等情况),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九条 非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因本办法第二十二条一至四项和第二十六条一、三、四项所列情形外,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方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六章  争议处

第三十条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学校或行业主管部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必须自觉履行。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仲裁。

第七章  附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之前文件与此办法相冲突之处,皆以此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日

 

主题词:非正式编制人员   劳动合同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