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人[2006]6号
为了保护我院教职工的身心健康,有必要提供必需的劳动保护措施,建立和维护正常的劳动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劳保用品发放管理办法。
一、发放原则
1、凡属在工作过程中,保护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必需品则予配发;否则,不发。
2、根据劳动条件,本着最低的需要和节约使用的精神,对于不同的工种,不同的条件,发放不同的劳保用品。
3、凡从事多工种生产作业的职工,按其担负的主要工种的标准发给。
4、标准规定的虽有,但不需要者不发。
二、发放和管理
1、劳保用品的采购可由各单位负责统一采购供应。
2、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劳保用品的计划、保管、发放、奖惩等制度,各级领导要认真贯彻国家劳保政策、法律、规定标准,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3、安全部门负责做劳保用品计划,制定修改本单位劳保实施细则,并会同劳资、工会、财务等部门检查劳动保护政策、法律、规定与标准的执行情况,及时研究采用能增强防护能力的,物美价廉、新颖耐用的新产品。
4、劳保用品使用期满,需经所在单位和主管领导(部门)鉴定核实后方可换发,个人保管使用的物品由保管者个人拆洗修补。
5、支援外地的施工人员。可按当地规定标准供给或借用,用后收回。
6、职工因各种原因脱离生产岗位在岗位半年以上者,个人用品应根据实际有的停发,有的则相应延长使用期,调做管理工作半年以上者应按管理人员标准发给。
7、参加各政治、业务、技术、文化、学习的职工,可按其时间长短,分别实行停发、减发或延长使用期的办法。
8、参加生产劳动或短期下基层劳动的干部,可以发给必需的劳保用品,长期参加基层劳动的干部,应按其所从事工种的标准发给。
9、代培、代训、外出或实习人员的劳保用品,由原单位负责发放或借给,用后收回。
10、职工在基层单位范围内调动,个人使用的物品可带至新单位继续使用,并由单位办理调拨手续。调出原单位,劳保用品一律收回。职工变更工种时,应按新工种标准发放。
11、劳保用品属施工生产所需,非生产需要不得擅自挪用。必须严格执行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擅自扩大发放范围,提高标准,违者要追究责任。同时教育职工自觉爱护、保管、使用好,不得任意丢失、损坏或作它用。
12、对防护物品,如安全帽、安全网(带)、防毒口罩、漏电保安器、绝缘用品等,须建立健全检验制度,使用前要严格检查,发现破损、失效、影响安全时,应及时修理或停止使用。
13、领取劳保用品,必须有正式明确的领用手续,如在使用过程中有人为损坏、遗失,应照价予以赔偿。
此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施行。
附件:1、黄冈师院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表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职工 劳保用品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