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验技术专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修订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新要求,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实验技术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建设高素质的实验技术人员队伍,促进实验技术工作发展,在原有条件试行实践多年的基础上,根据《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国家和省里职称改革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修订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实验技术专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为三级,高级职务名称为高级实验师,中级职务名称为实验师,初级职务名称助理实验师、实验员。
第三条本条件适用于全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及设置有独立实验室的其他部门、单位从事实验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二章 分 则
第四条申报
一、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热爱实验技术工作,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年度考核和任职考核均为称职以上,其中破格申报人员近两年内考核必须有一次为优秀;
(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四)外语、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力测试和继续教育符合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
(五)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学历资历条件
(一)高级实验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高级实验师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取得实验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实验师职务工作2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实验技术工作8年以上,取得实验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实验师职务工作5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实验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实验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实验师职务工作5年以上;
4、大学专科(两年制)毕业后,从事实验技术工作13年以上,大学专科(三年制)毕业后,从事实验技术工作12年以上,取得实验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实验师职务工作5年以上;
5、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或学位,从事实验技术工作技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年限,并取得实验师任职资格,从事实验师工作5年以上。
(二)实验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或申报评审实验师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实验技术工作当年内经考核评审确定;
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3、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或取得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取得助理实验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助理实验师工作3年以上;
4、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实验技术工作5年以上,取得助理实验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助理实验师职务工作4年以上;
5、两年制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实验技术工作7年以上,三年制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实验技术工作6年以上,取得助理实验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助理实验师职务工作4年以上;
6、中专毕业后,从事实验技术工作11年以上,取得助理实验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助理实验师职务工作5年以上;
7、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或学位,从事实验技术工作和助理实验师职务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
(三)助理实验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助理实验师职务任职资格:
1、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实验技术工作当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2、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实验技术工作1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3、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实验技术工作1年见习期满,再从事实验技术工作2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4、中专毕业,从事实验技术工作5年以上,取得实验员职务工作4年以上。
(五)实验员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认定实验员职务任职资格:
大学专科、中专毕业后,从事实验技术工作1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三、能力业绩条件
(一)高级实验师
1、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工作能力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的第(1)条和第(2)至(4)条中的两条:
(1)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或科研机构有关实验项目的要求),独立规划实验(教学)项目、设计实验方案,主持承担实验课程的教学或指导实验;
(2)主持设计与建设新的实验室,或在改进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性能方面成绩显著;
(3)作为主要成员,参加过省(部)级以上教科研项目的全过程研究开发工作,并取得多项成果,或在本学科领域开展科研工作,发表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著作(含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
(4)指导或培养青年实验技术人员进行实验技术工作1年以上,并取得较好成效。
2、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成果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实验教学效果好,在实验研究上有较深的造诣,并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1篇以上实验教学研究论文;或获得过省级以上教学或实验室工作奖励;
(2)获市(厅)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三等奖以上1项;
(3)获市(厅)级科技奖励三等奖以上1项,或获市(厅)级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1项;
(4)获得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国家专利1项以上,并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
(5)独立承担过重要实验装置的研制,或成功设计、改进关键性实验技术和装置,已投入使用,效果良好;
(6)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市(厅)级以上职业技能比赛或学科竞赛获奖。
3、任现职以来,论文、著作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3篇(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申报者至少有1篇论文发表在国外权威刊物、国内核心期刊上或被三大检索收录);
(2)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专著、译著或教材(含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1部,并在国内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
(二)实验师
1、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工作能力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或科研机构有关实验项目的要求),能够独立规划实验(教学)项目、设计实验方案,能承担实验课程的教学或指导实验;
(2)参加过实验室的建设工作,或编写、修改过职责范围内的实验工作计划和技术管理规章制度;
(3)参加过科研工作并有科研总结报告,或发表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出版专著,或写出较高水平的实验研究报告。
2、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成果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实验教学或实验准备效果良好,独立撰写1篇以上实验研究论文或实验教学总结,或获得过校级以上有关教学或实验室工作奖励;
(2)参与完成科研项目,其研究成果获市(厅)级以上奖励;
(3)独立设计过2个以上实验项目,并在教学中使用2年以上,效果良好,或加工、改进实验技术和装置,取得较好的成绩。
3、任现职以来,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独著或第一作者),或出版著作(或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1部。
(三)助理实验师
能掌握常规的实验工作原理,方法和步骤,熟练地使用与实验有关的仪器设备,参加过一定数量的实验工作,能初步独立地制定试验方法,较好地完成实验任务。
(四)实验员
能初步掌握常规的实验工作要求,正确使用有关的仪器设备,能够完成一般的实验任务。
第五条破格
一、实验师、助理实验师、实验员不作破格要求。
二、破格申报高级实验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者,不具备规定学历,取得实验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实验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取得实验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实验师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超额完成本单位规定的教育教学、科研工作任务,在实验室建设或实验教学方面,效果显著,成绩突出,得到公认,并获得校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励。
(二)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第一作者或独撰),其中在国外权威刊物、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
(三)公开出版6万字以上学术著作1部,或主编(前两名)公开出版使用的教材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6万字)。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技奖励(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或教学成果奖励三等奖以上1项;
2.主持完成省(部)科研项目1项或厅级科研项目(课题)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参与完成省(部)科研项目2项;
3.在科技开发、成果转化、产业经营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直接解决生产建设中重大的技术问题,并取得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获得直接经济效益为年纯利润30万元以上;
4.获省级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
5.工作业绩突出,年度考核连续三年为优秀等次。
第六条评审
评审是对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进行科学评价的重要环节,评委会主要是依据申报者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价。总的要求是:坚持标准条件,注重能力业绩,鼓励突破创新,适当引导倾斜,力求客观公正,确保评价质量。具体从专业理论水平,专业实践运用,科研、师导、创新等方面进行评审:
一、专业理论水平
(一)申报高级实验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参与有较大应用价值和学术价值的科研课题,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和实验教材,对本学科建设与发展发挥了较大的作用。
(二)申报实验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实验技术专业发展状况,参加实验技术专业理论课题研究,取得一定价值的成果,公开发表、出版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
(三)申报助理实验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基本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参与实验技术专业理论和学术研究活动,取得一定的成果。
(四)申报实验员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了解本学科有关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专业实践运用
(一)申报高级实验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较为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能从事本学科较大的实验工作,解决实验工作中出现的重要技术问题,参加实验课题研究与技术开发,取得一定社会经济效益的成绩,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和实验教学研究方面成绩突出。
(二)申报实验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独立的实验技术工作能力,熟练掌握实验技能和技巧,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取得一定价值成果,独立设计实验项目,开展实验教学改革,实验教学效果好。
(三)申报助理实验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基本掌握常规实验工作原理、方法和步骤,熟练地掌握和使用实验仪器设备,较好地完成实验工作任务。
(四)申报实验员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初步掌握常规实验工作的原理、方法和步骤,正确使用实验仪器设备,完成一般的实验工作任务。
三、科研、师导、创新
评审活动中,要重视对申报者特别是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者科研能力、师导能力、创新能力的评价。
科研是专业技术工作发展的基础。高、中级实验技术人员,必须具有科研能力,要能进行专业理论和专业工作的研究,在专业工作分析总结的基础上,取得具有较高水平和价值的成果。
师导是专业技术工作发展的桥梁。高、中级实验技术人员必须具有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工作经验的传授、指导能力,承担培养、指导专业人才的责任,不断提高实验技术人员队伍的能力和水平。
创新是专业技术工作发展的动力。重视申报者的创新能力,就是要鼓励实验技术人员在专业理论研究和实验技术工作中有所创造,在创新中不断推进实验技术工作取得新突破、新成果、新发展。
四、注意导向、适当倾斜
评审工作要从整个实验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大局出发,鼓励、引导实验技术人员在边远地区、基层和一线工作岗位上,为实验技术工作发展多做贡献。
第三章 附 则
第七条凡三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
2、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考核基本称职的;
3、伪造学历、资历,或申报业绩、成果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4、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刑期和处分期未满三年。
第八条本评审条件由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评审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条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