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出版专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修订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新要求,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出版专业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建设高素质的出版专业人员队伍,建立和完善出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机制,根据《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及国家和省里职称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修订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出版专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为三级,高级职务名称为编审(美术编审)、副编审(美术副编审)、技术副编审、高级校对;中级职务名称为编辑、技术编辑、一级校对;初级职务名称为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二级校对。
第三条按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出版专业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在全国统一考试后,中、初级出版专业人员的任职资格采取以考代评的方式取得;高级出版专业人员的任职资格采取评审方式取得。
第四条本条件适用于下列人员申报出版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一、在出版单位(即经国家和省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图书、期刊、音像、电子、数字等出版单位)和地方志办公室、党史办公室承担出版物内容加工整理、装帧、版式设计、校对等工作,并取得《责任编辑证》的编辑、校对人员;
二、在报纸、时政类期刊从事校对工作的人员;
三、在出版研究机构从事出版专业研究工作和在版权机构从事版权保护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分 则
第五条申报
一、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热爱出版事业,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任职考核和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其中破格人员近两年内考核必须有一次为优秀;
(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四)外语、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力测试和继续教育符合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
(五)身心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二、学历资历条件
(一)编审(美术编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编审(美术编审)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取得副编审(美术副编审)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副编审(美术副编审)工作5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13年以上,取得副编审(美术副编审)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副编审(美术副编审)工作5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取得副编审(美术副编审)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副编审(美术副编审)工作5年以上;
4、参加工作后取得上述相同学历或学位,取得副编审(美术副编审)任职资格后,从事副编审(美术副编审)工作5年以上。
(二)副编审(美术副编审、技术副编审、高级校对)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评审副编审(美术副编审、技术副编审、高级校对)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中级)后,从事编辑(美术编辑、技术编辑、一级校对)工作2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中级)后,从事编辑(美术编辑、技术编辑、一级校对)工作5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中级)后,从事编辑(美术编辑、技术编辑、一级校对)工作5年以上;
4、其他专业中级职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中级)后,从事编辑(美术编辑、技术编辑、一级校对)工作满1年,且与原专业中级职务任职时间累积满5年;
5、参加工作后取得上述相同学历或学位,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中级)后,按上述从事编辑(美术编辑、技术编辑等)工作年限执行。
三、能力业绩条件
(一)编审(美术编审)
1、图书、数字出版物编辑年均独立策划选题和责编5种以上图书、数字出版物,担任复审、终审者不少于18种;音像编辑年均独立策划选题和责编5种以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编辑年均独立策划选题和责编3种以上电子出版物;美术编辑年均独立策划并完成15种以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数字出版物的封面及装帧设计任务;期刊美术编辑年均设计期刊封面及版式9期以上,期刊文字编辑年均在本刊责编稿件40篇(复审、终审按1/3计算)以上或编辑文稿的文字量在30万字以上(纯学术性期刊可酌减);史志办编纂人员年均责编4种志书(本人撰稿在15万字以上)。
2、任现职以来,独立编辑(美术编辑)出版省级以上重点图书、音像、电子、数字出版物4部(套)(200万字以上大型工具书,责编的字数不少于1/3者)以上;或责编、创作、独立策划的图书、音像、电子、数字出版物获省部级及以上奖1次以上,或畅销市场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期刊责编的文章,社科期刊被其他报刊转载(摘录)10篇以上,科技期刊被其他报刊转载(摘录)18篇以上(复审、终审按1/3计算),或获省部级及以上奖3篇以上;责编、主编的志书获省部级及以上奖,或为志书撰稿年均20万字以上。
3、任现职以来,在“国内统一刊号”(CN)、“国际标准刊号”(ISSN)刊物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专业论文或相关专业论文3篇(出版专业论文至少1篇);或独立撰写出版专业或相关专业论(译)著1部【与他人合作的论著,本人独立撰写(翻译)的文字在15万字以上】;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美术作品(摄影、书法等)4件(套)以上。
(二)副编审(美术副编审、技术副编审、高级校对)
1、图书、数字出版物编辑年均独立策划选题和责编4种以上图书、数字出版物,担任复审、终审者不少于15种;音像编辑年均独立策划选题和责编4种以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编辑年均独立策划选题和责编2种以上电子出版物;美术编辑年均独立策划并完成12种以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数字出版物的封面及装帧设计任务;期刊美术编辑年均设计期刊封面及版式8期以上,期刊文字编辑年均在本刊责编稿件35篇(复审、终审按1/3计算)以上或编辑文稿的文字量在25万字以上(纯学术性期刊可酌减);史志办编纂人员年均责编3种志书(本人撰稿在10万字以上);技术人员年均主持完成20种以上图书(丛书、套书只算1种),或3种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数字出版物的技术设计等工作;校对人员年均完成校对书稿累计数量100万字以上。
2、任现职以来,独立编辑(设计、校对)出版省级以上重点图书、音像、电子、数字出版物2部(套)(200万字以上大型工具书,责编的字数不少于1/3者)以上;或责编、创作、独立策划、设计、校对的图书、音像、电子、数字出版物获省部级及以上奖1次以上,或畅销市场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期刊责编的文章,社科期刊被其他报刊转载(摘录)8篇以上,科技期刊被其他报刊转载(摘录)16篇以上(复审、终审按1/3计算),或获省部级及以上奖2篇以上;责编、主编的志书获省部级及以上奖,或为志书撰稿年均15万字以上。
3、任现职以来,在“国内统一刊号”(CN)、“国际标准刊号”(ISSN)刊物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专业论文或相关专业论文2篇(出版专业论文至少1篇);或独立撰写出版专业或相关专业论(译)著1部【与他人合作的论(译)著,本人独立撰写(翻译)的文字在10万字以上】;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美术作品(摄影、书法等)3件(套)以上。
第六条破格
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确有真才实学、突出能力、特殊成果、显著业绩的出版专业人员,可以破格申报出版专业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一、破格申报编审(美术编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任何一项:
任现职期间,本人或本人作为第一责任人(策划、组稿、责编、设计、著作、美术作品等)完成的项目获国家级出版奖项(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中宣部“四个一批”人才,全国新闻出版行业领军人才、中国出版政府奖、韬奋出版奖、中华优秀出版物奖等)。
二、破格申报副编审(美术副编审、技术副编审、高级校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任何一项;
任现职期间,本人或本人作为第一责任人(策划、组稿、责编、设计、校对、著作、美术作品等)完成的项目获省部级以上出版奖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五个一工程”奖、“四个一批”人才、新闻出版行业领军人才、出版政府奖、韬奋出版奖、优秀出版物奖等)。
第七条评审
评审是对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进行科学评价的重要环节。评委会主要是依据申报者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价。总的要求是:坚持标准条件,注重能力业绩,鼓励突破创新,适当引导倾斜,力求客观公正,确保评价质量。具体从专业理论水平,专业实践运用,科研、师导、创新等方面进行评审:
一、专业理论水平
(一)申报编审(美术编审)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在编辑学或相关专业领域有系统的研究和较深的造诣,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或较高艺术价值和较大社会影响的作品与成果。
(二)申报副编审(美术副编审)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在编辑学及相关专业领域有较多的研究和水平,发表过有较大价值的论文论著和较有影响的作品。
(三)申报技术副编审、高级校对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较高的思想理论水平和比较广泛的科学文化知识,对技术编辑和校对工作有较深的研究,有相应的较高水平的论文论著,取得有较大价值和影响的作品和成果。
二、专业实践运用
(一)申报编辑(美术编辑)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很强的编辑专业工作能力和工作经验,能搜集和研究有关学科的学术动态和编辑出版信息,提出改进编辑出版工作的建议或方案,制定重点的选题计划和组稿计划,组织社会力量或有关编辑人员实施,终审某些重要稿件和对重点书稿进行审查加工,在编辑工作中取得显著的成绩。
(二)申报副编审(美术副编审)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较强的编辑工作能力与经验,能搜集研究有关的编辑工作信息,提出改进建议,制定选题计划并指导实施,承担重要书稿的责任编辑,能复审或终审某些重要稿件,解决审稿中的疑难问题,较好地完成编辑工作任务。
(三)申报技术副编审、高级校对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较强的技术编辑、校对工作能力和经验,能搜集研究有关的工作信息,提出改进建议,制定工作计划、方案并组织指导实施,承担重要的技术编辑和校对工作,解决技术编辑和校对工作中的疑难问题,较好地完成技术编辑和校对工作任务。
三、科研、师导、创新
出版专业的高级人员,应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在编辑、美术编辑、技术编辑和校对专业工作中,应有较高水平的专业理论研究论文著作和专业工作分析总结成果。
出版专业的高级人员,应具有较强的专业传授、指导能力,积极做好专业理论和专业工作经验的传承指导工作,在培养专业人才方面做出成绩。
出版专业的高级人员,必须具有创新能力,要鼓励创新,努力探索出版专业工作的新规律、新方法,取得新成效,不断推进出版事业的繁荣与发展。
四、注意导向,适当倾斜
评审活动中,要从整个出版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的大局出发,鼓励出版专业人员到基层、边远地区和工作一线,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为出版专业事业的发展多做贡献。
第三章 附 则
第八条凡三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
2、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考核基本称职的;
3、伪造学历、资历,或申报业绩、成果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4、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刑期和处分期未满三年。
第九条本评审条件由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评审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条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