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职改办(2004)71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职改办,省直各部门,大专院校,大型企事业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2004年全省职称改革工作会议和鄂职改字〔2004〕2号、鄂职改字〔2004〕3号文件精神,现就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政策调整及自由申报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有关政策调整的掌握问题
1、在晋升上一级职称期间按规定参加全国或全省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计算机等级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无论合格证书何时取得均视为有效。同时,在申报晋升对外语、计算机级别要求相同的职称时也有效。
2、职称外语、计算机等级考试作为职称评审时的能力要求,应按职称申报的层次逐级报考相应的级别,原则上不得提前越级报考。
3、中小学教师的外语考试及县以下农村基层和特殊行业外语、计算机培训与考试问题,省职改办正在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在具体贯彻意见未正式下发前暂按现行办法执行。
二、关于个人自由申报问题
1、申报职称和接受评价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力,要充分尊重个人的自由申报权,除评聘合一或以聘代评的试点单位外,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不应以任何理由限制个人申报评审职称。
2、进一步规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个人自由申报程序。国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材料,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对其真实性进行审验后报出,单位不再进行评审推荐。人事档案由人才交流中心管理或实行人事代理的,由人才交流中心管理个人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进行审验后报出。其它社会流动人员、外省市在鄂临时人员的申报材料,由人才评价中心受理并对其真实性进行审验后报出。
各市州上报的申报材料,须经同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审验后方可报出。中央在鄂单位人员在地方申报时,必须同时提供中央在鄂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委托评审函方能受理。
3、离退休人员个人申报时,应由申报人受聘单位或原单位对其申报材料进行审验,同时出具受聘单位的在岗证明。
三、关于评委会调整等几个具体问题
1、组建“湖北省部分工程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原省各行业办公室所属企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委托省人才评价中心承办相关评务活动。
2、组建“湖北省非公经济组织经济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省经委作为协办单位。
3、对“湖北省经济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的协办单位进行适当调整,省国资委、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经委作为协办单位。
4、对“湖北省土地地质测量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的协办单位进行适当调整,增补省地勘局为协办单位。
5、取消“湖北省乡镇企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后,原评审的经济专业交由“湖北省非公经济组织经济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原评审的会计、统计、工程专业分别交省相应专业高级评委会评审。
6、职业技术学院中符合“双师”要求的人员,可直接申报评审教师和另一专业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再办理转评转报手续。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