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人〔2015〕5号

 

根据湖北省职称评审、岗位设置、教师分类改革等有关政策,为促进学校转型发展,加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尤其是教师队伍建设,规范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评审对象

我校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或参加“以考代评”的任职资格考试,必须经我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组织的评审推荐。

(一)事业编制在岗人员

1.符合申报条件且已聘在专业技术岗位的(含当年退休)人员。其中,全日制院校毕业进校符合认定条件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不含“五大”毕业生)实行初定职务。

2.已聘在管理岗位、工勤岗位人员符合申报条件的,也可申报评审。学校根据当年上级下达的指标数,结合当年管理岗位申报不同级别的人数,按一定的比例投放校内评审指标。

(二)非事业编在岗人员

1.享受校内正式编制待遇人员,参加校内评审推荐,申报评审的条件及要求比照在编人员政策执行。申报占学校专业技术职数,实行校内聘任,编制不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2.在学校连续工作10年以上或与学校连续签订两次以上劳动合同、且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符合申报条件的,参加校内评审推荐。评审推荐通过后,根据其档案管理的托管方式,在黄冈市人才交流中心申报。劳动合同制人员申报不占学校职数,是否聘任按学校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二、职数指标比例

1.高级职称指标。每年根据省职改办下达的高级职称指标,结合校内申报人员的岗位类别和系列等实际情况,按一定的比例下达各岗位类别和系列校内评审指标。

(1)岗位类别比例: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申报评审指标不低于90%,其中教师系列评审指标比例占职数指标的80%。管理和工勤岗位人员申报评审指标控制在10%以内。

(2)教师系列分类:高校教师申报教授、副教授实行分类申报评审,即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科研为主型、社会服务与推广型4类。

为推进“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申报社会服务与推广型的职数投放比例应适当倾斜,可占当年专业技术人员指标的10%-30%。

2.中初级指标。根据上年度省人社厅审核的中级专业技术

岗位空缺数确定。

三、申报评审专业范围

根据上级和我校岗位设置管理有关文件精神,我校保留以下专业技术系列:高校教师、实验、图书资料、档案、会计(审计)、出版、工程系列。各系列职称申报范围及岗位具体如下。

1.高校教师系列: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任教师。在我校从事教师岗位工作一年以上的调入人员,可由原专业技术职务转评(转报)高校教师系列职称。

2.实验系列:各教学单位、教育技术服务中心实验技术岗位人员。

3.图书系列:图书馆专技岗位人员,以及经学校批准设立资料室的学院专职资料员。

4.档案系列:学校办公室、党委组织部、人事处、教学学院教学秘书等档案专业岗位人员。

5.会计(审计)系列:学校审计处、财务处、后勤产业集团专职会计审计人员。其中,中初级实行“以考代评”。

6.出版系列:学报专职编辑人员。其中,中级实行“以考代评”。

7.工程系列:基建处工程设计与施工岗位人员(参加建筑工程系列评审)、学校网络管理部门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参加计算机软件、网络工程实行“以考代评”)。

四、申报评审或认定条件

1.各系列各级别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按照湖北省职改

办2013年8月出台的关于高校教师、实验系列、图书资料等

23个专业的申报条件执行。即高校教师按鄂职改办〔2013〕119号、实验系列按鄂职改办〔2013〕124号、图书资料按鄂职改办〔2013〕130号、出版专业按鄂职改办〔2013〕134号、档案专业按鄂职改办〔2013〕135号等文件规定的条件执行。

2.申报教师系列各级别必须符合《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鄂职改办〔2013〕119号)规定的政治、教学、科研条件、学历及任现职务年限要求、转评转报、年度考核、职称外语、计算机、水平能力测试合格证等基本条件。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1)上一年度科研考核为零的,本年度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2)为促进“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高校教师申报条件除鄂职改办〔2013〕119号规定的条件外,申报教学科研并重型、科研为主型、社会服务与推广型教授、副教授的,到我校工作以来须在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和政府机构等完成挂职锻炼等工作(申报教授不少于1年,申报副教授不少于6个月),或主持完成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政府机构等委托的科研项目。申报教学为主型教授、副教授暂不作要求。此项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3)教学工作量计算方式

①在我校工作时间短于任现职时间的,教学工作量可按照在我校实际工作时间核定,也可由原单位提供教学相关证明。

②近五年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够的,任现职年限超过五年的,可按任现职以来的年均工作量计算。

③教学工作量按全日制本专科生及研究生培养教学计划的实授学时计算(含本科指导论文、实习实践等纳入教学计划的教学环节)

④关于教学质量评价。在我校工作且任现职满5年的,按教学实际情况核算;未满5年的,优秀次数根据到校工作实际年限按比例折算。

(4)关于教学工作量减免标准

①教学学院院长以及起点职称为教师系列的总支书记:教学工作量不低于核定工作量的1/2。

②教学学院副院长、教研室主任以及起点职称为教师系列的支部书记:教学工作量不低于核定工作量的3/4。

③经省人社厅批复的“双肩挑”岗位人员,教学工作量不低于核定工作量的1/3。

④经学校批准国内外在职研修、挂职锻炼的专任教师脱产学习不足1年的,按实际脱产时间免教学工作量,脱产1年及以上的最多按1年免教学工作量。

⑤上述各类教学工作量的减免,工作量不得低于科研为主型、社会服务与推广型的条件(64学时)。

3.关于起点职称认定条件

(1)根据《关于规范我省大、中专毕业生初定职务工作的通知》(鄂职改办〔2013〕72号)规定的权限,教师系列中初级以及其他系列(图书、档案、建筑类工程)的初级,可在学校中级评委会上认定。

(2)起点职务不能认定的条件

①学历专业与从事专业不一致的,不能进行认定;

②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原则上不再重复认定。

③对卫生、会计、经济、审计、统计、出版、翻译、计算机软件等国家已规定实行中初级职务“以考代评”的专业,不进行初定职务。

4.凡三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

(2)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考核基本称职的;

(3)伪造学历、资历,或申报业绩、成果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4)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刑期和处分期未满三年。

五、关于取得任职资格后的校内聘任条件

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须符合岗位设置的政策。

(一)已聘在专业技术岗位,校内评审通过或经学校推荐申报评审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学校根据岗位设置政策予以聘任,并发聘任文。

(二)管理岗位、工勤岗位人员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后,如转入专业技术岗位,学校按专业技术岗位予以聘任,报人社厅审批后兑现专业技术岗位工资标准。否则,原岗位所对应的工资标准不变。

(三)前述实行“以考代评”取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学校聘任条件如下:

1.须到学校职改部门进行报考资格审查,盖章同意并备案,不得擅自报考或挂靠其它单位报考。凡擅自报考或挂靠其它单位报考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学校一律不予聘任。

2.实行“以考代评”取得资格的其他专技岗位人员,所取得资格必须与从事专业一致,即职岗对应。

3.实行“以考代评”获得相应资格后,还需提交相应级别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合格证书,提交学校专业技术评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学校按岗位设置政策予以聘任,并发聘任文。

4.为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鼓励工科专业专任教师在取得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前提下,参加专业对口且级别相同的专技资格考试,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只作为“双师型”教师认定资格,其岗位聘任按其所具备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六、本办法自2015年5月8日起实施。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201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