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人[2006]1号

校内各单位:

《黄冈师范学院讲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经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主题词:讲师  评审条件  通知

黄冈师范学院讲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广大青年教师为我院事业发展服务的积极性、创造性,激励青年教师提高教育水平、学术水平及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努力完成本职工作,鼓励广大的青年教师脱颖而出,特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只适应于我院从事教学工作的青年教师申报晋升讲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讲师的职责

1、系统地担任一门及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2、担任实验室的建设工作,组织和指导实验教学工作,编写实验课教材及实验指导书。

3、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参加教学法研究,参加编写、审议教材和教学参考书。

4、担任班主任工作,并经考核为优良以上。

5、根据工作需要,担任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实习课和指导学生进行科学技术工作等教学工作。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申报讲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能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能全面地、熟练地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工作任务,学风端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一、学历、资历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正常申报讲师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可直接确定为讲师;

2、硕士研究生,担任助教职务两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生,从事教学工作5年以上,并担任助教职务4年以上;

4、职后取得本科学历,从事教学工作6年以上,并担任助教职务5年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讲师任职资格:

教学工作量满超(按正常任职条件的年限计算),教学质量经测评为优秀,班主任工作经考核为优良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硕士研究生,担任助教职务一年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生,从事教学工作4年以上,并担任助教职务3年以上;

3、职后取得本科学历,从事教学工作5年以上,并担任助教职务4年以上。

二、外语、计算机和专业水平能力测试条件

1、取得四级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或取得省职称外语考试有效期内的合格证书。

2、取得计算机专业大学文凭或取得省职称计算机考试有效期内的合格证书。

3、取得省职称专业水平能力测试有效期内的合格证书。

以上三项必须同时具备,缺一项则不能申报。

三、教学条件

1、教学工作量:在我院从事教学工作期间,教学工作量平均满超;

2、教学质量:教学思想端正,教学内容科学先进,教学方法得当创新,教学效果显著,深受学生及同行好评,教学质量测评为优秀。

四、科研条件

(一)正常申报讲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四篇以上;

2、公开出版五万字以上的学术专著一部或本人承担五万字以上撰写任务的合著一部,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两篇以上;

3、获市(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的主要参与者,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二篇以上;

4、市(厅、院)级二等奖以上的科研成果奖的主要获得者,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一篇以上;

5、院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三等奖以上的主要获得者,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一篇以上;

6、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在核心期刊及以上发表两篇以上。

(二)破格申报讲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五篇以上,其中至少有一篇在核心期刊及以上刊物上发表;

2、公开出版七万字以上的学术专著一部或本人承担七万字以上撰写任务的合著一部,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两篇以上;

3、获市(厅)级科研项目一项或其他有重大影响的科研项目的主要参与者,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三篇以上;

4、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被SCI、SSCI收录一篇以上,或在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一篇以上,或在重要期刊上发两篇以上,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三篇以上。

第四章  附则

第五条  凡在三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讲师任职资格的评审:

1、出现重大教学事故或屡出一般教学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2、考核为基本称职以下的;

3、伪造学历、资历,或申报业绩、成果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4、在职业道德方面出现严重问题的;

5、经教务处综合测评,教学工作得分在70分以下的;

6、经学工处综合测评,班主任工作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的。

第六条  本条件由学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黄冈师范学院讲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黄冈师院[2002]28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