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发[1978]104号等文件规定,具备退休条件的工作人员,应当退休。具体办理流程为:
1、人事处人事科根据人事档案信息,提前60天确定到龄退休人员名单;
2、核实到龄人员档案信息,起草《退休通知单》,报处领导审核;
3、提前30天向离退处、教职工本人及所在单位下发《退休通知单》,并通知劳资科;
4、核定退休人员退休费,报地方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并办理退休证;
5、劳资科将退休人员工资待遇书面财务处,自办理退休手续下月起执行退休工资;
6、社会保险参保人员退休费发放,按相关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7、修改人事信息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