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发[1981]36号和学校相关规定,父母在外省的未婚教职工,一年报销一次探亲费,已婚教职工四年一次报销探亲费;父母在本省的原则上不报销探亲路费。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予以报销。

探亲费报销办理流程:

1、符合探亲费报销条件的教职工填写差旅费报销单;

2、劳资科审核;

3、人事处分管领导审核;

4、人事处处长审批;

5、费用超过标准时,依照规定报校领导审批;

6、到财务处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