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北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险[1997]109号)和《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鄂人[2008]2号)文件精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1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丧葬费标准为5000元。办理流程为:
1、已故人员直系亲属提供死亡证明或因公牺牲有关材料;
2、劳资科审核材料并计算抚恤费和丧葬费标准;
3、人事处分管副处长初审;
4、人事处处长审批;
5、费用超过标准时按学校规定程序报学校领导审批;
6、遗属本人到财务处领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