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人薪函〔2004〕7号

荆州市人事局:

你局《关于工人身份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兑现了工资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身份如何认定的请示》(荆人函〔2004〕5号)收悉。

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人法发1991〔5〕号),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湖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实施细则》(鄂人〔1992〕4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事业单位人员聘作制度的通知》(鄂办发〔2003〕1号)、《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对<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鄂人〔2003〕12号)等文件的有关精神,现就已聘在管理或专业技术的工勤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如何确定其待遇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尚未实行全员聘用改革的事业单位,其已聘在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的工勤人员,退休时仍参照执行人法发〔1991〕5号和鄂人〔1992〕4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在干部岗位累计或连续受聘10年,并且退休时仍在上述岗位的,经本人自愿选择,组织批准,可作干部退休,也可作工人退休。女同志在上述岗位工作未满10年,已年满50周岁的,由聘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决定其是否续聘,续聘后按时女干部退休年龄办理相关手续,未续聘的,应按工人身份办理退休手续。

二、已经或正在推行全员聘用制改革的事业单位,其已聘在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工勤人员,退休时执行鄂办发〔2003〕1号或鄂人〔2003〕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工勤人员受聘在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累计或连续工作满5年以上,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均在称职以上,且退休时仍要上述岗位工作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经任免机关批准干部身份办理退休手续,本人要求按工人退休的,可按工人身份相应办理退休手续。

三、受聘在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工勤人员,符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办理干部身份手续退休的,其退休工资待遇按其在岗的最后一个月的标准工资规定比例计发;办理工人身份手续退休的,比照同条件人员重新确定其工人岗位工资后按规定的比例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