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学校女教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加强学校生育津贴的管理,根据《湖北省职工生育保险法》、《黄冈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黄冈师范学院考勤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生育津贴是指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后,女职工生育和终止妊娠的产、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保险待遇。凡符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女职工,在生育和终止妊娠的产、休假期间,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产假时间及工资代发

1、产假时间。正常生育的,享受90天产假,难产的,增加15天产假;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30天产假。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享受30天产假;妊娠满12周至不满28周流(引)产,享受45天产假;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享受90天产假。符合计划生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生育女职工的男配偶,享受10天的护理假。其中,产假、护理假遇国家法定节假日不顺延。

2、产假工资发放规定。考虑到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实际需要,女职工产假期间学校代发工资(不含奖励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在产假规定假期内扣除70%)。待其生育津贴由社保机构返给学校银行账户后,由人事部门依据规定结算,财务处兑现发放。

3、职工产、休假必须严格按照《黄冈师范学院考勤管理办法》(校人【2007】7号)规定在学校人事处履行产、休假审批手续。未履行请假手续的,不予结算生育津贴并扣发此期间学校代发的工资。

4、为保证女职工的身体健康,产、休假原则上应休满,确因工作需要提前上班,需经职工所在部门同意并经学校人事部门审批同意,产、休假未休满提前上班的女职工,结算生育津贴时,不扣发相应时间内学校代发的工资。

5、职工产、休假遇寒暑假不顺延,寒暑假期间学校代发的工资在生育津贴结算时应予以扣发。

二、生育津贴办理及结算

1、女职工在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持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自行到黄冈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生育医疗费用或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并办理生育津贴领取手续。其中,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经黄冈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个人银行账户。生育津贴、护理津贴经黄冈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按规定支付给学校财务账户,由学校负责审核结算发放。

2、职工凭“生育津贴入账单”(黄冈市社保机构支付给学校财务账户的银行凭证)到人事处劳资科结算生育期间学校代发的工资。结算方法和原则为:如果学校在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发给了工资且工资高于或等于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生育津贴,则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生育津贴由单位领取并作单位收入;如果学校发给的工资低于经办机构支付的生育津贴标准,则差额部分应由用人单位补齐,生育津贴由单位领取并作单位收入;如果学校未发给工资,则单位领取的生育津贴应全额支付给生育女职工。

三、生育津贴的管理

1、学校人事部门负责职工的产、休假审批、工资代发和生育津贴的结算。

2、学校医保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生育保险的办理、生育津贴申报和领取工作,同时还须负责生育津贴的入账管理情况。

3、学校财务部门负责生育津贴经费管理、账户设立和发放工作。如果职工的生育津贴尚未入账,财务处应不予办理结算兑现手续。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黄冈师范学院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