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办发[2003]1号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现就加快实施我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制度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实施工作人员聘用制度的必要性

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是事业单位用人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必然要求,对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这一制度的建立,将有利于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的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的转变。各地、各部门和各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实施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推行聘用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实施范围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国办发[2002]35号文件精神为基本依据,以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为重点,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和制度创新,努力在事业单位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督、配套措施完善的分类管理制度;形成一个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能脱颖而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促进“人才强国”战略的实施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法制化、科学化建设。

建立和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要坚持党管干部、政事(事企)分开、分类管理、精简高效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决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事业单位(包括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和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实行人员聘用制度。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原则上适用于事业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其中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可实行聘任制,也可实行委任制。

事业单位所创办的经济实体,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实行企业人事管理制度,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不再纳入事业单位进行管理。

三、聘用制度的基本内容

聘用制度是事业单位与职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人事关系和权利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岗位设置与管理、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管理、收入分配、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具体制度。

加强岗位设置与管理。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任务,以本级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员额为依据,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依靠国家财政拨款和行政性收费的事业单位,设置的岗位数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数额,乡镇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要按鄂办发[2002]27号文件的要求进行。在设置岗位的同时,应明确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精神明确岗位的薪酬待遇。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岗位,应明确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的规定。

全面推行公开招聘制度。事业单位凡出现岗位空缺,除涉密岗位和接收国家当年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通过考试考核的方式择优聘用工作人员。聘用人员应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面向社会招聘的,同等条件下本单位的应聘人员优先。

规范聘用合同制度。聘用合同是个人与单位具有人事关系及其工作岗位关系的法律依据。聘用合同以岗位为基础和前提,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上述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实行聘用制度严格按国办发[2002]35号文件规定的聘用程序和合同内容签订聘用合同,并经人事部门鉴证。

改革完善事业单位行政领导人员任用制度。对事业单位行政领导人员任用,要大力推行聘任制,有条件的,可将聘任与聘用并轨。可以采取民主推荐、考试考核、选举等多种途径选拔领导人员。聘任事业单位行政领导人员,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由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对事业单位行政领导人员,无论是委任制还是聘任制,均实行任期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任期一般3至4年,可以连任。所任职务及待遇在任期内有效。需要连任的,任职期满,须重新任命或聘任。

建立适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分配制度。根据事业单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多种分配形式。对于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既允许单位将国家规定的工资中活的部分与工作业绩直接挂钩,拉开档次重新分配(实行财政统发的工资中活的部分可只到单位,固定部分直达到个人),也允许将国家规定的工资中活的部分与单位创收中可用于分配的部分,捆在一起重新分配;对于基础条件好的事业单位,允许将现行工资作为档案工资保留,在工资总额框架下,自行制定分配办法;对于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允许单位自主决定分配结构和方式。事业单位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办法,要以岗位和业绩为主要依据,建立职工工资分配随岗位变化的机制,做到岗变薪变,绩优薪优,适当拉开关键岗位与一般岗位、贡献突出与完成一般岗位目标职工之间的收入差距。对比较突出的拔尖人才,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参照市场价位高薪聘请;有些关键岗位可以实行协议工资制,对有重大科技发明或突出贡献的人才,根据有关规定,实行重奖。同时,鼓励事业单位积极探索技术、管理、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实现形式,允许对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根据其工作性质、特点、目标、责任和风险等情况,单独确定收入分配方式和办法。

具有创收能力、经济效益好的事业单位,在搞活内部分配制度的同时,可建立工资储备资金和社会保险准备资金制度,保证单位效益下降时的工资发放和为建立社会保险创造条件。

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实际所在岗位享受相应待遇。从岗位变化的下月起,按新的岗位重新确定其工资标准,国家统一调整工资时,按新岗位调整工资;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和技术工人的技术等级实行任职资格的评审与岗位聘用分离。任职资格根据其实际水平、能力和业绩确定,聘用由事业单位根据其岗位等情况自主决定。聘在什么岗位,享受什么待遇。允许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工勤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允许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专业资质的工勤人员竞聘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竞聘到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的,按实际聘用岗位享受工资待遇。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竞聘不上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的,也可以竞聘工勤岗位。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原委任的职务高于退休时的职务,且在原职务上工作满5年以上、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的,按原职务享受退休待遇;聘用的最高职务高于原委任的职务,且任职满5年以上、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均在合格以上的,可按聘用的最高职务享受退休待遇;工勤人员聘在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的,其退休年龄可按国家规定的干部退休年龄掌握。在工勤岗位的,按工人退休年龄掌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按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完善考核制度。考核是聘用制度的基础,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依据。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考核标准,改进考核方法。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岗位变化后,应重新确定该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并对其原聘用合同作相应变更。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的,聘用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规范辞聘解聘制度。聘用合同订立后,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双方都应当严格遵守,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受聘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聘用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负责地完成岗位工作任务;聘用单位应当保障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保障受聘人员享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应当享受的待遇。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按国办发[2002]3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聘用关系解除后,聘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认真做好人事争议处理工作。为妥善处理人员聘用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化解矛盾,维护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要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及时公正合理地处理、裁决人员聘用中的争议问题。聘用单位应建立人事争议调解机构,对发生的争议,可先由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机构调解。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可分别申请人事争议仲裁或申诉。申请仲裁的,仲裁结果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四、推行聘用制度工作的安排和要求

实行聘用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方向,要贯彻积极、稳妥的方针,周密部署,缜密实施。全省总体安排是,今年上半年,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培训工作骨干,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工作计划。尚未开展聘用制度改革的地区和单位,今年下半年要完成试点,2004年基本完成实施聘用制度工作;正在实施聘用制度的地区和单位,要在2004年上半年以前基本完成实施工作;已完成实施聘用制度的地区和单位,要按照国办发[2002]35号文件的要求进行规范,推进配套改革,为全省提供经验。2005年前全省事业单位基本建立起正常、规范的人员聘用制度。

要突出工作重点。教育、科研、卫生以及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行业的事业单位,要加大推行聘用制度的力度,率先实现聘用制度。要把省直事业单位作为推行聘用制度的重点,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对进展情况不定期进行通报,加强检查和督促,保证按时完成推行聘用制度的工作任务。

要突破难点。要用与时俱进、锐意改革的精神指导聘用制度实施工作,着力解决长期困扰事业单位的人员能进不能出,职务能上不能下,待遇能高不能低的问题。对实行公开招聘后未竞聘上岗的事业单位原有的固定制职工,原则上以内部消化为主,保证其基本生活。要采取多种途径解决未聘人员的安置问题,有的可在本系统、本行业内调剂安排,同时鼓励他们进入市场,自主择业。从2003年3月1日起,全省事业单位的新进人员一律实行合同聘用,取消身份管理,实行岗位管理和人事代理,并逐步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按企业办法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同时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解决企业计发办法与事业单位计发办法带来的退休人员待遇差距。财政、劳动与社会保障、人事部门要尽快研究事业单位社会保险问题的解决办法,为畅通事业单位人员出口创造条件。组织、人事等部门要抓紧制定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细则、行政领导人员聘任管理办法、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和管理办法、未聘人员安置管理办法以及搞活内部分配指导意见筹配套措施。

要加强组织领导。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涉及事业单位职工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级党委、政府要把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认真做好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事业单位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公开招聘方案、分配改革方案、未聘人员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要坚持原则,防止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等行为的发生,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责任。

县以上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事业单位实施人员聘用制度的领导,如有必要可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重要问题,保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平稳健康地进行。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年1月3日